Sammama wrote:你不要其他人不需要?企業不需要?誰管你要不要阿?.(恕刪) 在台灣跟著多數人一起做壞事,錯的可能就變成是對的!大家一起違規,就不算違規!違規的人可以任意霸凌其他用路人反正現在只有讓這些把違規視為理所當然的貨運及宅配業者吃罰單吃到哇哇叫,才可能改變這種共犯結構了
cs057 wrote:對阿!...(恕刪) 其實不太想理你們你們這種檢舉達人對看違規已經到達偏執的地步我是檢舉「人」但不敢對朋友說我會檢舉但我只檢舉那些危害較大的跟他人說10個有7個投以奇怪眼光你們眼中只有違規 跟 不違規 話說你怎麼沒有引用我那最下面的幾句?事實上就是無法不違規要是可以不違規誰要違規?大部份罰單是公司跟司機要一半一半壓力誰給的?公司,為何要給?民眾有需求。司法機關都明文定出來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的司機不會開單 你們到底在亂什麼?為何要寬容司機因為有這個需求直接強硬取締造成的影響你們以為只有送貨比較慢?可笑
Sammama wrote:其實不太想理你們你...(恕刪) 有人拿槍逼著你開沒有貨車卸貨區的便利商店?有人拿著槍逼著你違停送貨?真可笑就是喜歡投機取巧罷了現在這種一定要用違規換取而來的便利生活造成險象環生的交通和混亂的市容跟吸毒沒有兩樣,沒有存在的必要
Sammama wrote:有事?險象環生?是...(恕刪) 你沒住台灣?貨車違停車道輪椅和娃娃車被迫走在車道上與車爭道這樣不危險??當然如果你是違規達人,將這些都視而不見那當我沒說...你太偏激了 我也懶得理你
Expanse wrote:有些民眾需要安...(恕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如果你們貫策自己的理念可以去落後國家自給自足畢竟只要你出門吃東西你們身上穿的衣服用的3c大大小小都是有貨運的蹤跡
那我判斷很嚴重你判斷很輕微那聽誰的?當然是警察來決定喔!!你要輕微違規不開罰要去警察局找條伯伯討論喔!誰告訴你不違規就不能開店不能送貨?我很好奇?台灣沒有能合法卸貨的店家?其他進步國家,全部都違規才能開店或送貨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