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草膏 wrote:檢舉人只想人家死,不會想那麼遠及那麼多的,只要犯錯一律給他死,14張,可悲的社會,對立的有夠明顯,其實有更好的方法可以取代的以前老師都教我們,道德良心站第1,法律是最後,現在相反了,不問是非道德,直接死 你們要檢舉魔人發揮道德良心那違反交規的人的道德良心呢?"情理法"和"法理情"那一個比較好?難怪那群廢死的那麼猖狂每次都情理法,難怪各各都可以教化
fly48 wrote:希望藉由這項新措施...(恕刪) 有甚麼好爭的,要檢舉可以,就具名啊,甚至配合到案說明啊,真的有人惡意違停,尤其違停整整三個月這絕對不是微罪,當然還是要制裁他,我想檢舉達人如果你不是惡意檢舉,這簡單小事辦的到吧?
fly48 wrote:交通部表示,該規定主要是為確保檢舉資料正確,防止亂檢舉案件,檢舉人應對檢舉事實負責,該法規預計預告14天,若公告期間沒有意見,最快4月底可以上路。 個人覺得這樣稍微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除了公權力不會被濫用之外,也能夠減少民怨,但前提是不影響他人或公共安全為主(如小巷就不能停,救護車消防車會經過)當然,敢做要敢當,檢舉人自己也要有良心啊
這是另一則相關報導,提供大家參考。=========================交通違規檢舉浮濫 交部修法不可再匿名 微型違規免罰2018-02-13 15:37聯合報 記者侯俐安╱即時報導智慧型手機、行車記錄器普,造成交通違規檢舉量大增,去年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件數就達到169萬件,警方及裁決單位擔心不開罰會遭投訴只能照單全收,有檢舉魔人誤認檢舉可有獎金,同一違規案就檢舉30多次,也愈來愈多民眾上法院「討公道」,形成一股新民怨,交通部預告相關辦法,增訂檢舉人應提供身分證,也明訂檢舉案件需為七天內違規,否則不予受理;最快四月底可上路。交通部昨天預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增訂檢舉人應提供身分證字號,供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以及檢舉案件須為七天內違規,若超過七天不予受理,若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未查證檢舉案時,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此外,現行規定有許多微罪經勸導後可免罰,例如深夜違規停車、車牌汙穢、紅燈未即時停車導致車身超過停止線但前輪為進入,以及亂按喇叭、為依標誌減速慢行等,警方可經勸導後免罰,但因民眾檢舉導致警方沒有勸導空間,也造成民怨不斷。對此,交通部這次也在修正條文時,增訂交通違規案件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有客觀事實無法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與勸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