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受傷都不算肇逃,記得是這樣,發生事情有誠意解決給個讚,但遇到獅子大開口就要好好思考一下了。相信我交給保險公司去處理就好了,只要跟對方說我已經請保險去理賠了,覺得賠償金不夠不和解,那就會先去調解會調解,全都交給保險員去說就好,去調解會對方還是不和解那就去告吧!放心....到這一定都和解的,如果不幸,一樣委任保險員去簡易庭就好,車損賠修車就可以,另外什麼精神賠償營業損失都是要證明的,不是說的算,以上個人經驗。
這就是保險黃牛~其實這是很小的事, 真的告下去應該也賠不多~但因為你爸有所謂的"肇事逃逸", 可能會因為這一點點小事而留案底~(即使只有1%的責任還是會有案底)這會對之後求職之類的事情造成影響~就看你願不願意區服~只能說你們真的很衰了
上法庭沒那樣可怕我記得好像有個[誣告]這個詞台灣人多半善良,不希望上法庭鬧僵但這個現在身處這奇怪的年代,有汽車機車請記得都要買足夠的保險讓保險公司去處理,自己要展現足夠的誠意態度並且請善用民意代表的法律諮詢有沒有看過原告在庭上被法官訓斥的場面lan5437 wrote:沒有人受傷都不算肇...(恕刪)
我覺得那個人一定有認識警察不然就是警察自己搞不懂法條在沒有人受傷,只是車輛財損的情況下怎麼會跟您父親說是涉嫌肇事逃逸(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3-0001 wrote:我覺得那個人一定有...(恕刪) 認不認識我是不知道,一開始陪我爸去警局時候,那位警局叫我爸說明狀況,我爸說明到一半時候直接打斷,質問我爸,現在不是在說誰對誰錯,今天你撞倒她機車,你沒有和車主聯絡或者找車主,如果找不到可以報警,你沒有以上就是肇事駛離(逃逸),然後直接帶我們去看監視器,車損刮傷照片,這警員滿年輕的,還翻書給我們看。肇事逃逸有分2種1種事人員傷亡 逃逸2種事只有撞到車子 沒有人員傷亡 逃逸我爸事後者 所以只會開一張 1000-3000罰單 + 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但不會有刑責。但應該還是屬於肇事逃逸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