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禍,願意賠償,卻被獅子大開口,不然就提告

沒有人受傷都不算肇逃,記得是這樣,發生事情有誠意解決給個讚,但遇到獅子大開口就要好好思考一下了。
相信我交給保險公司去處理就好了,只要跟對方說我已經請保險去理賠了,覺得賠償金不夠不和解,那就會先去調解會調解,全都交給保險員去說就好,去調解會對方還是不和解那就去告吧!放心....到這一定都和解的,如果不幸,一樣委任保險員去簡易庭就好,車損賠修車就可以,另外什麼精神賠償營業損失都是要證明的,不是說的算,以上個人經驗。
歹年冬搞消郎
散葉斯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上週...(恕刪)
這就是保險黃牛~
其實這是很小的事, 真的告下去應該也賠不多~
但因為你爸有所謂的"肇事逃逸", 可能會因為這一點點小事而留案底~
(即使只有1%的責任還是會有案底)
這會對之後求職之類的事情造成影響~
就看你願不願意區服~

只能說你們真的很衰了

上法庭沒那樣可怕

我記得好像有個[誣告]這個詞

台灣人多半善良,不希望上法庭鬧僵

但這個現在身處這奇怪的年代,有汽車機車請記得都要買足夠的保險

讓保險公司去處理,自己要展現足夠的誠意態度

並且請善用民意代表的法律諮詢

有沒有看過原告在庭上被法官訓斥的場面
lan5437 wrote:
沒有人受傷都不算肇...(恕刪)
沒有刑事的部分
就完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就好
完全不用去擔心
更不用去在意對方說什麼
他要求賠100萬
也對於之後的判決(有的話)沒啥影響

感覺這件事到保險公司這個階段就會解決了
我覺得那個人一定有認識警察
不然就是警察自己搞不懂法條
在沒有人受傷,只是車輛財損的情況下
怎麼會跟您父親說是涉嫌肇事逃逸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上法院有可能2萬變成5000而已 車殼那有這麼

3-0001 wrote:
我覺得那個人一定有...(恕刪)



認不認識我是不知道,一開始陪我爸去警局時候,那位警局叫我爸說明狀況,我爸說明到一半時候直接打斷,質問我爸,現在不是在說誰對誰錯,今天你撞倒她機車,你沒有和車主聯絡或者找車主,如果找不到可以報警,你沒有以上就是肇事駛離(逃逸),然後直接帶我們去看監視器,車損刮傷照片,這警員滿年輕的,還翻書給我們看。

肇事逃逸有分2種

1種事人員傷亡 逃逸

2種事只有撞到車子 沒有人員傷亡 逃逸

我爸事後者 所以只會開一張 1000-3000罰單 + 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但不會有刑責。


但應該還是屬於肇事逃逸一類。



不是營業車牌,

很難請求營業損失!


散葉斯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上週...(恕刪)
神經病,我的車停路邊被撞爛,修了快一個月。
我連計程車費都無法報帳,不然修車會被算折舊。
所以叫他不要鬧了。
散葉斯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上週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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