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開單可以睜眼說瞎話栽贓嗎?

nightdriver wrote:
兩車道照噴歐都不知...(恕刪)

看起來是10公分線

應該是三車道

不過要看停止線比較準

當然也有不照規定亂劃一通的


PS:剛看了一下 有停止線和機車停等區
所以是慢車道沒錯


北市和平東路三車道沒噴

而且可以走

個人覺得 台灣很小

為什麼連標誌標線都不能統一

台北可以的到桃園不行 到台中又可以

唉…
briyen wrote:
北市和平東路三車道沒噴

這路段以前有噴

2014年底塗銷 開放通行的吧

onlyace wrote:
轉貼自台灣機車路權...(恕刪)



兩線道而已

禁行什麼機車

二等公民喔

那個縣市

笑死

sunmontue wrote:
除了沒禁行機車
連限速都沒有
所以可以飆200了


本來想酸
結果樓下馬上打臉
你的臉一定很痛
事主告下去了耶...

不過是告偽造文書,這個不能告瀆職嘛?
不知道那一個比較嚴重
糾結99條的最外兩車道,請問台北塗銷禁行機車的用意在哪裡?
又要開始戰法規中的"應"和"得"嗎?


m6578900 wrote:
本來想酸
結果樓下馬...(恕刪)



應該是那位機車騎士臉痛吧!
按照他的邏輯
路上應該標示限速50
沒標就是沒限速啊!!
要告瀆職嗎? 明明違規卻幫忙銷單

chang2520 wrote:
事主告下去了耶.....(恕刪)
sunmontue wrote:
應該是那位機車騎士臉痛吧!
按照他的邏輯
路上應該標示限速50
沒標就是沒限速啊!!


事主沒有違規阿
沒有慢車道的2線道沒畫上禁行機車的話本來就可以騎在內線了
沒有任何交通規則禁止這樣騎

反到是你舉的例子明確違反交通法規
道安規則明確規定了速限了

robin0222 wrote:
要告瀆職嗎? 明明違規卻幫忙銷單


那裡違規了? 請指教


事情簡單來講是這樣
被攔下後事主跟警方回頭實地看路口狀況(無禁行機車),但是警方說不對,你一定是從上一個路段就開始騎內線
事主就跟警方一起進派出所拿行車記錄器影像來證明自己沒有在禁行機車的車道騎車
但警方馬上(馬上喔)秀路口監視器說你騎內線但是拿出來的還是沒有禁行機車的路段的影像
旁邊還有別的警官幫腔說有問題你去申訴,堅定不移的說你就是違規,這單開定了

但是很好玩的是警方開的紅單上寫的違規地點並不是事主騎在內車道上的路段(想必他也知道那路段開不成單)
而是上一段有禁行機車標誌的路段(行車記錄器影像可以證明事主乖乖騎在外線道的地方)

搞到現在要道歉撤單但是事主火大到告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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