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uv wrote:
我開車要停他前方的...(恕刪)
樓主可能要失望了
警政署網站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10867&p=78&f=
騎機車時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看地圖但沒有講電話也會被罰嗎?
(一)現今民眾使用智慧型手機上網情形普遍,造成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時亦常使用手機上網,此行為容易造成危險駕車之情事,並導致車禍發生。交通部遂於日前修法增訂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不得使用手機進行數據通訊功能,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實施,訂於10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取締工作。
(二)法令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茲說明如下:
1、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第1項)
2、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第2項)
(三)違規事實認定原則如下:
1、規範之車輛:汽車、機車(不含慢車及行人)。
2、必須為行駛之狀態(含停等紅燈、塞車時,但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之。其所稱臨時停車或停車,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9款或第10款規定之情形)。
3、須以手持方式。
4、規範之設備: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等。
5、須有使用(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等)之行為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稱臨時停車或停車定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或第11款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