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那個執法機關自稱為"必要範圍"
不一定就吻合"必要"的"範圍"
1.為何要收集"所有"過路者的行車資訊方為"必要"方式?
收集"違規者"的資訊才是"必要"
不等於你要執行方便就是"必要"
這是兩回事
2.此作法並沒有比例原則必要之"範圍"會有問題
也就是通通收集所有過路人資料後再挑個人出來
其中必然包括絕大多數並沒有"違規"的個人資訊
就算它用個人"間接"資料說詞
試圖降低被遭受侵犯隱私強度想大事化小
可事實上能用來比對出其他進一步個人資訊者就是政府
也就是自己就是該法最主要的被防止"對象"
而自己主張說自己不會進一步侵犯是能保證些什麼?
今日說只會糾正嚴重超速者並為對象
為何明日就不會糾正超速一公里者甚至是其他呢?
再者若認為方式"必要"就不用顧及"範圍"等比例問題
那公共監視器也能挑脫名義上監視預防公眾刑事行為
自行上綱至個人道德等小事違規上
吐痰、小便、亂丟拉圾、喧嘩、舉止不當等各類行政事件
成為政府實際能用來在進行利己之便宜行事等各種治理
用"必要性"無限範圍地進行不特定個人隱私監控與侵犯
台灣不是全民皆賊
全民沒有接受被人當成賊防範的義務
假如是特別地區特別人物特殊行為與身分職業等
請依情況個別判定
你接受你可以自己放棄隱私等個人權益
但不要自行代表別人
歷史上警察國家就是治權失衡的結果
不要短視近利只看眼前
兩害兩利都要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