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抓超速】利用ETC進行平均速率區間執法是否可行?官方說明總整理

支持!
但是可以先抓龜速車嗎?
但是可以先抓龜速車嗎?
但是可以先抓龜速車嗎?
但是可以先抓龜速車嗎?

馬利歐 wrote:
支持!但是可以先抓...(恕刪)

我也支持,但請檢討全國各地速限,真的訂得太低了。
仰德大道真的是慢到一個炸掉的,還打算再用這種來測速
真不知道到底是為了安全還是為了搶錢
政府為了交通安全,違反承諾,沒有誠信
刁民為了避免超速被罰,歪理一堆。

只要證明對方有瑕疵,我犯的錯誤就該一筆抹消,
甚麼時代了,還搞政種非黑即白的邏輯
問題這是全民公敵的開始...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那個執法機關自稱為"必要範圍"
不一定就吻合"必要"的"範圍"

1.為何要收集"所有"過路者的行車資訊方為"必要"方式?
收集"違規者"的資訊才是"必要"
不等於你要執行方便就是"必要"
這是兩回事

2.此作法並沒有比例原則必要之"範圍"會有問題
也就是通通收集所有過路人資料後再挑個人出來
其中必然包括絕大多數並沒有"違規"的個人資訊
就算它用個人"間接"資料說詞
試圖降低被遭受侵犯隱私強度想大事化小
可事實上能用來比對出其他進一步個人資訊者就是政府
也就是自己就是該法最主要的被防止"對象"
而自己主張說自己不會進一步侵犯是能保證些什麼?
今日說只會糾正嚴重超速者並為對象
為何明日就不會糾正超速一公里者甚至是其他呢?

再者若認為方式"必要"就不用顧及"範圍"等比例問題
那公共監視器也能挑脫名義上監視預防公眾刑事行為
自行上綱至個人道德等小事違規上
吐痰、小便、亂丟拉圾、喧嘩、舉止不當等各類行政事件
成為政府實際能用來在進行利己之便宜行事等各種治理
用"必要性"無限範圍地進行不特定個人隱私監控與侵犯

台灣不是全民皆賊
全民沒有接受被人當成賊防範的義務
假如是特別地區特別人物特殊行為與身分職業等
請依情況個別判定
你接受你可以自己放棄隱私等個人權益
但不要自行代表別人
歷史上警察國家就是治權失衡的結果
不要短視近利只看眼前
兩害兩利都要權衡
gemini0527 wrote:
看看德國再看看我們...(恕刪)


那怎麼能比人家開車守法速限快不是問題~

台灣妳又不是沒見過,亂開快車亂鑽來鑽去,不然就是逼車之類的,速限這麼低都還可以違規成這樣....

光一個內線道為超車道宣導多少年了??還不識一堆慢速駕駛在那邊佔用~~

更不要說提升速限了,人民素質的基本盤就不一樣了,想要跟別人比什麼!


oasis172 wrote:
以後大概一堆三寶看...(恕刪)


踩也來不及,他是看區間內平均速度,除非妳在門架下等到平均速度降下來~

不然就算開太快看到門架踩剎車通過還是算超速~

他是算區間內平均速度,跟固定式照相不一樣
我覺得很好啊,用這個抓超速真的一級棒

應該抓到一堆人氣得跳腳
泡泡&Blue wrote:
我覺得很好啊,用這個...(恕刪)

是啊!

本棟樓一對賽車好手,天天水裡來,火裡去的,可怎就沒出過一個F1車手呢?

啊!我知道了,一定是馬英九的錯。
一些回文說要先抓龜速車的是故意裝傻吧..

簡單來說,抓超速根本 24H*365DAY 任何時段都能適用,完全沒有例外狀況需要排除考慮!!
總不成是後面的一直頂你車屁股...強迫讓妳超速?!

抓龜速? 連假/車禍/夜間施工/前車突發狀況/暴雨/濃霧....任何可能會導致塞車(被迫降速)的時段怎麼排除判斷?


兩者用咖撐想都知道哪個執行起來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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