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拉拉拉 wrote:
如果汽車駕駛多留意後方的機車,轉彎的時候能多看後視鏡一下,就可以避免發生
司法院公報 第 53 卷 第6 期 2011 年6 月
惟按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
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
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此亦有該函釋在卷可憑。而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汽車在
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
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
無從閃躲,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前開鑑定未
注意及其二人係行駛於同一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應
由後車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而誤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第七款,認被告有右轉未注意右後來車之失,該鑑定意見自有違誤,不足採憑。
PS,雖然狀況不太一樣,不過這是後方機車撞前方右轉之自小貨車右後側
自小貨車駕駛的再審無罪判決書一部份
這討論串樓主原來的po文(現在刪了)有提到被撞的是右後輪拱,那表示機車是趁汽車減速準備轉彎時插進去的,根本不是同車道併行了一段時間,硬說是左右車關係根本說不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