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97e wrote:
所以,從五楊接汐五...(恕刪)

哪一條交流道是直接接路肩了?
你那個是交流道匯入緩衝的車道,不是打左轉燈併入外線車道,舊是要打右轉燈切至路肩
國道未打方向燈好像是3000~6000?應該會讓你以後記住了XD

超級小刀 wrote:
檢舉這狀況的人 真...(恕刪)

後車如果早早就切道路肩,他不就是沒打方向燈切到人家行車路線了
問題是檢舉他的後車並沒有早早就切道路肩,而是跟被檢舉車前後同步變換車道的。
rx7-94137 wrote:
後車如果早早就切道路...(恕刪)
簡單說明:
1.只要跨線,都要打方向燈

2.被併車道,也要打方向燈(跨線)

3.不管虛線實線,跨線前,別忘了其他車道還是有車子的,人家也有路權(沒車子也要當做有車子)

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9-1條第1項:
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

3000元就當作繳學費吧,依截圖來看,申訴過的機率=0
每天都有這種違規被人檢舉,多到無法計算(就是很多的意思)
~夢想需要被實現,而行動則是實現夢想唯一的方向~ ~有夢,逐夢,完成夢,創造夢~
你這種就跟一堆人下閘道不打方向燈一樣的心態

請養成習慣

有變換車道就打方向燈

別跟荷包過不去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如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係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處罰適用,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並已分別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備註說明,應為明確無誤。

※以上轉貼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個人認為,雖然你上交流道直接走路肩感覺是很順暢的靠外側行駛,但如果沒有打方向燈,這樣會讓原本在外線車道的車輛無法分別你到底要切到外線還是路肩,所以打方向燈是必要的。
§~God Bless You~§

tx97e wrote:
Hi, 請教一下...(恕刪)


有人說這是超小違規?前陣子警方不是還放消息要強力取締未打方向燈的?
路肩可以走就表示路肩也是車道,你從路肩回到主車道時就是沒打方向燈。

tx97e wrote:
Hi, 請教一下...(恕刪)

實線是道路邊線,虛線是車道交會對接的標線⋯⋯也就是說你在33秒處是在正常車道而之後你是變為切換到駛在開放時段的路肩,在這同時你沒打燈號的話被後方車輛以行車記錄器拍攝的影片檢舉⋯⋯

tx97e wrote:
Hi, 請教一下...(恕刪)


遇到檢舉魔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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