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
誠信原則是民事訴訟的帝王條款
拿來類比行政訴訟
有點怪怪的(恕刪)
這段話不是我說的,是當時法官的判例
曉得 wrote:
速度=距離/時間
唯一可以質疑的是二部攝影機的距離是否比實際距離長
至於隧道錄影時間是否能準確紀錄車輛通行時間
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檔案應該是最好的證據
車輛通行時間不準確才有機會打贏行政訴訟(恕刪)
先謝謝能理性針對問題來探討
距離的部分,我認為道路管理單位"應該"是準確的
當然,既然要執法,是不是找個公正單位來檢驗才得以確保證據力
舒跑杯,自行車應該都有相關的認證單位吧
時間的部分才是最大的問題
如果這種區間測速的方案可行
那感應式線圈何須檢驗?直接電腦計算經過2~3個感應線圈的時間去換算
這不是更沒有爭議嗎?
現行區間測速以2監視點甚至未來更多點
這麼多的鏡頭..時間要跟誰校正呢?
在山區,除非能拉整段道路的實體網路線
否則,別騙我3G/4G網路訊號會有多好
更別告訴我GPS訊號有多準,都不會飄
種種不可確定因素的這種"執法設備"
大家真的都沒有問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