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ring54940 wrote:依照此邏輯,機車車...(恕刪) 是你的邏輯有問題,機車發生車禍很可能都會有人受傷,但不是每起事故都需要訴諸法律才能解決。實務上過失傷害的確幾乎全都是判拘役可易科罰金居多。樓上有人提到,過失傷害沒和解,只被判罰金500元的,有沒有判決書參考?像這種微罪,判決絕達多數都是按照先例在判的,除非你的案情夠特殊。
本人親身經驗建議:1)對方想要花錢鑑定, 你也沒辦法要求他不要花錢, 只能讓他去2)醫療收據肯定要準備收好, 如果需要休養不能上班需要找醫生開立修養證明, 有機會可以跟對方拿到工作損失. 沒有的話就只有實報實銷. 公司方面也要幫你提證明說沒有上班所以沒薪水, 也需要之前的薪資證明, 這樣才有賠償金額*天數的依據.3)你直接請警察局幫你送調解委員會, 跑程序4)對方跟你有共識, 就調解委員會和解5)沒共識就跑法院, 刑事(過失傷害-台中的法院有分兩邊, 一邊有警察的告刑事)跟民事(損害賠償)都告(小額賠償提告費用1000元). 法院有志工, 可以問他們要怎麼填寫文件6)第一次的開庭其實還是算調解成分, 對方沒到的話就會第二次開庭(掛號通知第2次開庭日期)7)第2次開庭就會有法官所以你最多會跑四趟(調解委員會 / 提告 / 第一次開庭 / 地2次開庭), 如果對方或你不服再上訴就會更多次PS:車輛維修賠償:分成工資 跟 零件, 工資一般法官都會判全額(譬如維修工資10000元, 他7你3, 他賠你7000); 零件部分就會牽涉到折舊(我的例子是8年車, 法官只判對方需賠我約10%). 所以, 如果機車已經不新的話, 記得工資寫高一點 零件寫低一點. 寫實際金額的話你會很幹....提告費用1000元也只能拿約300回來
t0015263 wrote:唉,都講這樣還聽不...(恕刪) 你也真是奇耙,發生事故首先要弄清楚對錯,肇事方該負責的就要負責,這起案例是支道未讓幹道為車禍主因,樓主的路權是大於對方的,也是基於此前提,才會建議直接提告過失傷害的方式,給那些不願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人一個教訓。你的案例從頭到尾都是針對獅子大開口者,請問你從何得知樓主獅子大開口了?邏輯去順一下再來。
呵呵,我是說(某些人)喔…我並沒有提到樓主丫,況且我也不是針對樓主,你要不要重新確認?一下說人腦袋,一下說人邏輯,一下說人奇耙,看來你教育程度一定很高丫好高Accounter wrote:你也真是奇耙,發生...(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