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15分
文章編號:73295624
個人積分:15分
文章編號:73295938
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道安規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訴訟是個人權利,但結果恐怕受命法官也會被貼上來被批評為恐龍法官吧!
個人積分:3187分
文章編號:73296107
個人積分:15分
文章編號:73296240
個人積分:12141分
文章編號:73296346
個人積分:3679分
文章編號:73297015
個人積分:29分
文章編號:73297279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