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8643 wrote:
我在這邊統一回一下...(恕刪)
你可以請韓先生幫你付這筆...因為是他造勢影響到你
不過...我想他應該不會鳥你


hou8643 wrote:
補充:我清楚人行道...(恕刪)



這種沒被拖吊就算賺到了

hou8643 wrote:
補充:我清楚人行道...(恕刪)

違規就乖乖認錯繳罰款吧!
真的開的不對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應該開56條第一項第九款才對
台中的人行道一直都不能停.只是警察大多是睜隻眼閉隻眼.除非有人告發或者有特別的情況.
下次可以進去百貨公司停看看.至少便宜一些

hou8643 wrote:
韓國瑜那時候在附近...(恕刪)

所以請您把罰單寄給韓總處理阿!要當總統的人一定有辦法解決的
mark1329 wrote:
所以請您把罰單寄給...(恕刪)

台灣免費綠色免安裝軟體及軟體中文化下載網站-中文化天地網。網址:http://zhtwnet.com
hou8643 wrote:
補充:我清楚人行道,(旁邊還有設腳踏車停車架
如果機車不能停那腳踏車為啥可以?)
...(恕刪)

正常這個會直接拖吊處理,重點你有被拖吊嗎?沒的話罰這個算合理(加拖吊費進去),如果你只罰最低罰款600,那你還要更要感激執法人員
違規就違規哪來這麼多理由? 明知道違規還要取暖
旁邊有腳踏車為啥可以? 先不管車種,難道你在攤販買東西看到有人偷東西,然後逃逸,你也有樣學樣結果雖小被逮到難道也要用同樣的理由牽拖嗎?

mark1329 wrote:
所以請您把罰單寄給...(恕刪)

人家造勢自己違規干他屁事啊!那現在蔡英文當總統,我汽車超速違規她要不要想辦法幫我繳一下呢?
我覺得違規就摸摸鼻子認了吧!

之前要參加跨年把機車丟在火車站附近的人行道
反正就一個晚上罷了,我以為是可以停的,因為以前路過人行道都是機車..
就像樓主講的警察也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何況我們這邊是農業縣市xd

好死不死跨完年要牽機車時,人行道整排的機車違停,全部開單!

不過事後想想,我覺得應該是附近很多租放機車的店家去檢舉的,因為就是有人不想花錢租機車位..包括我在內xd
有人檢舉了那警察就一定要辦理了 就這樣

所以還是不要為了省小錢花了大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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