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樓所述「回到以紅線認定」可參考以下交通部公文內容:交通部107.07.06.11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關於路口已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自該標線端點延伸至10公尺(未劃設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可否列入違規臨時停車取締範圍發文機關:交通部發文字號:交通部 107.06.11. 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主旨:關於貴署函詢路口已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自該標線端點延伸至10公尺(未劃設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可否列入違規臨時停車取締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 107年 5月 8日警署交字第1070089221號及 107年 4月13日警署交字第1070080256號函。二、查本部79年 1月11日交路字第000960號函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2款規定,係針對未劃設禁止停車標線之一般道路之規範。而公車彎緣石既已劃有黃線禁止停車,則黃線端點延長10公尺,未劃設黃線之路段,不宜再列為取締之範圍;惟若在上開路段停車足以影響交通秩序,得視交通狀況,劃設禁止停車標線,以利執行。爰依前揭號函本案交岔路口已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則不宜再以標線端點延長至10公尺(未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路段,列入為臨時停車取締範圍,惟倘認為上開路段足以影響交通秩序,則得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與貴署前號號函意見相同,併予說明。
32樓所述內政部警政署回覆,基本上為根據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內政部警政署回復但此為96年之裁定,尚待法律高手協助確認交通部107年6月11日交釋字第1070013850號函之意旨:不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取締,以上兩者96年度高等法院裁定與107年交通部函釋應遵循何者?唯根據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說明(109.01.21更新資料),目前看法為無繪設紅線仍不得停車。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常見問答交叉路口10公尺未劃設紅線可否停車?交叉路口10公尺內是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停車,即使無劃設紅線者仍不得停車。點閱數:10490| 資料更新:109-01-21 18:59| 資料檢視:109-01-21 18:59| 資料維護: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工程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