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寫得清清楚楚巷口十公尺內不得停車,汐止分局就是不開單,我們小市民怎麼辦?新北市的警察怎麼會這樣?

c.c.0110 wrote:
所以沒畫紅線的交岔路口就不算交岔路口?

當然不算
又不是每條路都是交岔路口
還有轉角,T字路
交岔路沒紅線怎麼證明十公尺內,你用的尺有經標檢局驗證過嗎
clive220056 wrote:
小弟住在汐止區,我居...(恕刪)


有時候 在家裡備用一桶油漆 是好選擇
3樓所述「回到以紅線認定」可參考以下交通部公文內容:

交通部107.07.06.11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

關於路口已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自該標線端點延伸至10公尺(未劃設禁止臨時停車)路段
,可否列入違規臨時停車取締範圍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7.06.11. 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主旨:關於貴署函詢路口已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自該標線端點延伸至10公尺(未劃設禁止
臨時停車)路段,可否列入違規臨時停車取締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7年 5月 8日警署交字第1070089221號及 107年 4月13日警署交字第107008
0256號函。
二、查本部79年 1月11日交路字第000960號函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2款
規定,係針對未劃設禁止停車標線之一般道路之規範。而公車彎緣石既已劃有黃線禁
止停車,則黃線端點延長10公尺,未劃設黃線之路段,不宜再列為取締之範圍;惟若
在上開路段停車足以影響交通秩序,得視交通狀況,劃設禁止停車標線,以利執行。
爰依前揭號函本案交岔路口已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則不宜再以標線端點延長至10
公尺(未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路段,列入為臨時停車取締範圍,惟倘認為上開路段
足以影響交通秩序,則得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與貴署前號號函意見相同,併予說
明。
sanwen
依本函說明二,可知主要是解釋公車彎緣石既已劃有黃線禁止停車的情況,而不是擴大到交叉路口的情況,因為行政的解釋函不會違反法規的規定。又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公車停靠站宜距離交叉路口30公尺以上)
clive220056 wrote:
.......劃設紅線僅是加強警示作用....(恕刪)


法條沒用,警察說了算

沒畫線10公尺就是可以停

可以看看幸褔城市哪個敢出來反駁?
我是嘎嘎 wrote:
因為照片你要證明十公(恕刪)


更誇張的在這裡,這種需要量嗎?

他還能睜眼說瞎話貼法條給我





golihi wrote:
....交岔路沒紅線怎麼證明十公尺內........(恕刪)


不用證明,就說警方說了算,警方比法條大,我們許不舉說舉就舉,說不舉就不舉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遇到這種轉角不開單舉發的方式,
就是在這個轉角再停一台車(恕刪)


正解
好友 yuyu225 Benz W167 黑色GLE AxL-8x5x
23樓所述「現在路口只要有畫紅線的,會依照紅線畫的來開單。紅線短的話就無法開。」
請參考下公文與圖式:


32樓所述內政部警政署回覆,基本上為根據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
內政部警政署回復
但此為96年之裁定,尚待法律高手協助確認交通部107年6月11日交釋字第1070013850號函之意旨:不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取締,以上兩者96年度高等法院裁定與107年交通部函釋應遵循何者?

唯根據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說明(109.01.21更新資料),目前看法為無繪設紅線仍不得停車。
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常見問答
交叉路口10公尺未劃設紅線可否停車?
交叉路口10公尺內是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停車,即使無劃設紅線者仍不得停車。

點閱數:10490
| 資料更新:109-01-21 18:59
| 資料檢視:109-01-21 18:59
| 資料維護: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工程隊
汐止?

別想了~

連社后派出所正外面的網狀線停車

警員都視若無睹了

真的不用想了~

中興路每天塞好塞滿

員警都不知道在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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