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醒吧,酒駕只是交通違規的一環】警政署的抓酒駕記功嘉獎終將害死一堆員警!

看海成花 wrote:
不用兩罐啤酒就超過了...(恕刪)

吃荔枝太多就過了⋯⋯⋯
不過不用跟他嘴砲啦,01常客幾乎都知道這個人
跟他嘴砲無論輸贏你都是輸家,希望你看得懂我說的
總是要有地方讓他有宣洩的管道
其實他某些行為是對交通有益的,雖然有時矯枉過正
han2399 wrote:
一、只能改善交通,無助於防止執勤危險:對於標題所述[...抓酒駕記功將害死一堆員警...],樓主所提措施一推出,一定有部分員警,過份積極取締交通違規,而造成個人或民眾安全危險,到時標題只會改成[...取締交通違規將害死一堆員警...]。...(恕刪)



取消單一特定案件有記功嘉獎,是可以避免員警遇到特定案件時,不顧基本安全守則而瘋狂追逐的問題.

改成多面向指標達標才能記功嘉獎,這是否會導致員警在各面向的指標上都瘋狂追逐? 或許有可能.


但是講難聽點,不論是抓酒駕孩是通緝犯,近年來看到一些員警執勤過程中重傷或死亡的,很多都是值勤教育做得不好,出現一堆不用腦袋的自殺式執勤方式而導致。

值勤的安全最終還是要靠教育,這沒辦法~


han2399 worte:
二、科技執法:因為制度和人性的趨避(趨吉避兇),部分員警傾向消極執勤,前幾日某市警察局公布交通取締件數,約有9成為路口測速照相,僅有1成為員警攔停告發


監視器搭配機器視覺技術輔助抓違規(各項違規,包括超速、違規變道、闖紅燈、違規停車等...),世界各國都在做,並沒有成為陳抗目標

但這種科技到了鬼島,就只會剩下一種功能:「抓超速」 一個只佔所有交通違規致死傷數量中,排名倒數第一、或第二的違規行為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請注意關鍵字 1對1 PK「積極追逐」
前面剛開始當然是1對1,舉世皆然.
重點是誰會在1對1的時候去跟嫌犯搞近距離高速追逐,甚至想衝撞嫌犯.
1對1的時候應該是力求不要跟丟人就好,然後時時回報位置,等支援到吧


我覺得最後那一行一點意義都沒有。
時時回報位置等支援到??
要是支援都離你很遠呢??
要是支援也同時抽不開身呢??
別呆了,哪有我們想像的這麼美好!?

我覺得我們的對話就像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在判決一樣,
只認為自己想的一定是對的,
當下一定有別的方法,
絕對沒這麼急迫,
不需要做這樣的事情,
真的是這樣子嗎????
bulahe wrote:
我覺得最後那一行一點意義都沒有。
時時回報位置等支援到??
要是支援都離你很遠呢??
要是支援也同時抽不開身呢??
別呆了,哪有我們想像的這麼美好!?
...(恕刪)


不可能沒支援啦

可以搞到沒支援的狀態,那我看這社會已經亂成一團了吧.

抓兩段式大富翁,隨便都幾十個支援來圍1臺車了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不可能沒支援啦
可以搞到沒支援的狀態,那我看這社會已經亂成一團了吧.
抓兩段式大富翁,隨便都幾十個支援來圍1臺車了


玩兩段式大富翁那群垃圾??抓去關一關比較快啦,
只知道擾民的垃圾真的令人討厭。
離題了。

你看看,你就是過於理想化這些事情才會認為一定會馬上有支援過來。
你的人生計劃都可能會有變數來擾亂,導致無法按照計畫進行,
警察的支援不會有變數來干擾導致支援沒那麼快到達嗎??
你卻要求警察的支援一定要按照計畫的時間內集結??
這不是很有意思的狀況??
變成"只許百姓放火,不許州官點燈"?????
華人有五千年劣根性,台灣太民主太自由了,人民素質沒提升,法律又訂的沒像新加坡嚴格,導致不守法的人不怕,被抓到再說,到了法院誘因注重人權又可以輕判,
打個比方 :
在台灣不買票坐高鐵,被抓到,又霸佔,大不了補票
在左岸不買票坐高鐵,被抓到,又霸佔,除了要刑事拘留三到五天(關派出所)外,票還是補, 還半年被高鐵拒載.
看看一樣是華人的左岸,少了民主自由,多了監控框下的秩序與嚴格的法條,這是好是壞? 大家自己來判斷吧!
台灣人酒駕都不放在眼裡,闖紅燈,超速,飆車算什麼?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觸犯法律,也往往是從並不起點的小事開始的。俗話說「千里之堤,潰於蟻穴」,講的便是這個道理,壞事雖小,但它能腐蝕一個人的 靈魂,日積月累,就會從量變導致質變,最後就會躍進犯罪的深淵,成為被人們所不齒的罪人。有些人因為做了一件壞事未被人察覺,沒受到懲罰,嘗到了些許甜 頭,便肆無忌憚起來;從小偷小摸到打家劫舍,任意胡為;從尋釁滋事到打架鬥毆,流血傷人;從小貪小賄到嚴重的貪污腐敗,最終成為社會蛀蟲,危害國家利益。 哪一個不是從小惡發展到罪大惡極的呢?可見,小小的惡,一旦繼續下去,必將受到嚴厲制裁而自毀前程,那時再痛心疾首也是後悔晚矣。

所以,請留意你的行動,因為行動能變成習慣,請留意你的習慣,因為習慣能成為性格,請留意你的性格,因為性格能決定你的命運。小與大是相對的, 但善與惡卻是絕對的,再小的善也是善,再小的惡也是惡。善是一種循環,惡也是一種循環,何不讓善在循環中往復發揚,讓惡在循環中逐漸消失。讓我們始終記住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看海成花 wrote:
樓主思想早就出了問題...(恕刪)

修正後的刑法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所以酒駕未肇事,但符合以上酒精標準就是觸犯刑法無誤
卓越散景 wrote:
昨天屁話到今天,你這個護航酒駕的低能兒果然是坨社會殘渣...(恕刪)


管妹,一樣,不用刪文

這位「卓越散景」,我已經至台東地方檢察署對他提告了,還請管妹後續配合檢警偵辦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管妹,一樣,不用刪文...(恕刪)

這位爺臺你護航酒駕 被罵活該
還想告人 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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