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派 wrote:最高速限佔用還是違規...(恕刪) 我也不希望內車道有龜車違規占用,但是這個說法絕對是錯的,除了超速外。佔用內線被開單,一定是低於法定時速的。而且罰則比超速還貴,表速110+-10開在內線是不會被開佔用內線車道的。
Hi派 wrote:你看不懂嗎?原則:超車道僅作為超車用途。例外:(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包含保持旁邊車道變換車道安全距離)可以最高速線行駛,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你看不懂嗎?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如果是違規的行為會叫你儘量勿...???腦袋很好用的...
tnt2 wrote:我也不希望內車道有龜...(恕刪) 開單是技術問題,只有警察的測速器能測速開單。立法原則就是不要佔用超車道。不是最高速限行駛內線就是合法。規定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Hi派 wrote:並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把例外當通則?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你23樓PO的是在自打嘴巴?
無罪推定原則在你無法當下證明後面100%超速(或是你一定是最高速)的狀況下你就是不能阻擋造成堵車另外還有一條"不自證己罪"原則不自證己罪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不自證己罪在現今社會是普遍賦予人民的權利,從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中可見一斑,我國憲法雖無明文,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4號及第392號解釋應可推知,我國亦肯認不自證己罪權利應受憲法保護,加上人民的陳述必須出於自由意志,而非受外力影響,且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人民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無罪。以上出自法律百科網站人民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無罪人民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無罪人民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無罪人民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無罪後車要超你車,沒義務先向你證明他沒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