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超車的三寶為何從不檢討自己

Hi派 wrote:
最高速限佔用還是違規...(恕刪)


我也不希望內車道有龜車違規占用,
但是這個說法絕對是錯的,除了超速外。
佔用內線被開單,一定是低於法定時速的。
而且罰則比超速還貴,表速110+-10開在內線
是不會被開佔用內線車道的。
EVGA Associate Code: SWIH6ERANPX1SIU 有需要請自用
Hi派 wrote:
你看不懂嗎?

原則:超車道僅作為超車用途。
例外:(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包含保持旁邊車道變換車道安全距離)可以最高速線行駛,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你看不懂嗎?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如果是違規的行為會叫你儘量勿...???
腦袋很好用的...
tnt2 wrote:
我也不希望內車道有龜...(恕刪)


開單是技術問題,只有警察的測速器能測速開單。

立法原則就是不要佔用超車道。
不是最高速限行駛內線就是合法。

規定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Hi派 wrote:
並不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把例外當通則?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你23樓PO的是在自打嘴巴?
劉奕兒612 wrote:
你看不懂嗎?以最高速...(恕刪)


但書的前提是什麼?
無罪推定原則

在你無法當下證明後面100%超速(或是你一定是最高速)的狀況下
你就是不能阻擋造成堵車

另外
還有一條"不自證己罪"原則
不自證己罪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不自證己罪在現今社會是普遍賦予人民的權利,從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中可見一斑,我國憲法雖無明文,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4號及第392號解釋應可推知,我國亦肯認不自證己罪權利應受憲法保護,加上人民的陳述必須出於自由意志,而非受外力影響,且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人民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無罪。
以上出自法律百科網站

人民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無罪
人民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無罪
人民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無罪
人民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無罪

後車要超你車,沒義務先向你證明他沒超速!!!
Hi派 wrote:
但書的前提是什麼?...(恕刪)

還要拗啊?
你怎知道你解釋的但書的前提是對的?
我也可以解釋成要用不會堵塞後車的最高速限行駛啊
isotqm wrote:
在你無法當下證明後面100%超速的狀況下
你就是不能阻擋造成堵車


完全正確!
而且不能影響後車變換車道安全距離!
Hi派 wrote:
完全正確!而且不能影...(恕刪)

完全錯誤
劉奕兒612 wrote:
還要拗啊?你怎知道你...(恕刪)


你只是認為自己是最高速限行駛,實際上大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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