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談蘇花公路6歲童遭重機撞死是小孩沒教育好?

AFDGRH wrote:
我倒覺得,事情不能全...(恕刪)

請問時速20公里車子會爆炸嗎?


有人開這台上街嗎?


時速20公里走一公里需要3分鐘
時速30公里走一公里需要2分鐘
時速40公里走一公里需要1分30秒
時速50公里走一公里需要1分12秒
時速60公里走一公里需要1分鐘
發生車禍對方死亡你善後花的時間是以天為單位。
Irish Coffee wrote:
很多網友不斷跳針、批...(恕刪)

先不管這6歲小孩衝出馬路駕駛是否反應上時間夠不夠,我的看法是騎程過程中有無注意到遠處有孩童?
窮人 wrote:
支持樓主,這案子若在...(恕刪)

同樣的,在美國
小孩的家長、姨媽姨丈也會被起訴【就像把小孩放在大熱天的汽車裡一樣】

ps:只針對小孩跑出來的部分在美國會怎樣做討論,有無超速與違規迴轉就照法院判決結果

【樓主在6樓發的】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孩童家長確實有監護不周的責任,在法律上是有責任的。

補充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DKS2000 wrote:
男童突衝出馬路 遭車...(恕刪)


【樓主在6樓發的】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孩童家長確實有監護不周的責任,在法律上是有責任的。

補充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eric0958 wrote:
被撞還被告,怎麼會這...(恕刪)


【樓主在6樓發的】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孩童家長確實有監護不周的責任,在法律上是有責任的。

補充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Irish Coffee wrote: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恕刪)


補充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Irish Coffee wrote:
考大型重機駕照時不用考交通法規嗎?

我有大型重機駕照考大型重機駕照就是免筆試只有路考
重機只要上課一周的課就可以去考了
而且去駕訓班幾乎專攻路考
學科不用講...秘密...而且還是不能說的秘密
跟我當時去駕訓班練車一樣學科教室恩秘密...
我是不曉得現在有沒有改重機考照規則
我講實際一點就算多了筆試
也沒用
法規是死的 死記很快就記的住
然後忘的也很快
筆試改考默寫法規說不定能改善(?)
不是小孩沒教好,而是大人沒有顧好小孩。六歲兒童當然還沒有受到完全教育,那剩下的照護責任不應該是家長應盡嗎?如果換做大人會直接這樣過馬路嗎?

仔細看影片去抓那些秒數,說真的不論他有沒有超速,在那個限速60的情況下誰都很難及時反應過來,左車違規迴轉,小孩再衝出來最多三秒鐘的時間你要怎麼反應?光人腦判斷最快也要一秒了。
家長放任小孩在馬路嬉戲,今天小孩沒有亂跑橫跨馬路會出意外嗎?根本像是個人肉炸彈直接跑出來被撞

這原本是可以控制的,今天如果有教育好,就不會亂衝馬路,就少了一個遺憾,結果小孩沒被教好造成錯誤的行為,害了機車騎士一輩子要負擔一條過失致死的罪名。

如果是你開車或騎車,遇到都只能自認倒楣,誰都逃不掉,如果小孩沒死,斷手斷腳變植物人,說不定還要賠償更多。
我覺得這根本是難以閃躲的! 加上騎士的注意力集中在左側的紅色轎車上

所以那台轎車違規跨越車道應該也要負上一定比例的肇責才對

換作誰來騎都閃不過的啦 車輛行進間有其慣性存在 不是說閃就可以閃的

萬一為了閃躲而犁田 死的是自己 而且還不保證閃的過!

原住民的家長對於小孩子的教養本來就是比較隨興和自由

換做任何車輛甚至大卡車都完全躲不過這種自殺式衝出來的攻擊的!

只是這位騎士比較倒楣在那個時間點經過該路段

剛好又是大眾厭惡的"大型重機" 導致此次事件被放大檢視!

我替那位騎士抱不平,但是更加該譴責的是那些原住民的家長!

檢警應該朝向家長疏於照顧孩童這方面來偵辦

看看當時那些家長是不是在聚眾喝酒導致疏於照顧

我這不是歧視,是真的遇過很多原住民同胞所以才會這麼認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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