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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y6606 wrote:
謝謝各位的討論
文字敘述一點都沒有討拍的味道
不曉得為何一些人看到這樣的文章就說討拍⋯⋯⋯⋯
而且我有說了會去繳罰單
這個案例騎機車是不是應該是
未依車道行駛之類,而不是闖紅燈
我當天的路線是直行或是左轉都可以
只是騎到路口壓過停止線變紅燈
我就順式左轉,而在右邊待轉機車才跟著後面起步。
當時大蓋是這樣跟警察杯杯解釋
他說如果你有行車記錄器可以證明可以申訴
所以才把這個案列拿出來討論一下⋯⋯⋯...(恕刪)
你如果能舉證:
紅燈亮起時,你已經騎過停止線
這樣有機會避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而申訴成功。
但因為不依標線(直行車道左轉)+不依號誌(當時為直行綠燈而非機車左轉燈)。仍然違反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假設如果申訴,可能公務人員不爽被找麻煩,於是更改了處罰條例,但一樣罰新台幣1800元。
所以乖乖繳罰單是正確的





如果無法舉證紅燈亮起時,你已騎過停止線
那更沒有什麼懸念,乖乖繳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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