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種切法的我一定叭死你一次切慢車道+快車道不要覺得30公尺很遠你時速36時,一秒就有10公尺了你要切進車道就要考慮你速度是否低於道路速限50太多造成人家閃避不及撞上人家要左邊閃你你偏偏往左邊擠你要就紅綠燈路口待轉不然就騎到下個路口靠左迴轉而不是一次切兩個車道像螃蟹一樣
kurokawa079 wrote:看了路線圖<br...(恕刪) 好喔,到時候是這樣就認賠lolinyu wrote:你這種切法的我一定叭...(恕刪) 清楚了,謝謝——————全部給我的意見我都記得了,接下來就不回覆囉,我想應該也都差不多了,感謝大家
rockindy wrote:請不要再推廣這種觀念, 已經有很多很多事故因此而發生同車道就是前後車, 前車轉彎後車請減速或切換車道超車願大家行車平安 你的觀念才應該修改.我舉的汽車右轉, 機車鑽右側縫隙撞擊的例子, 是真的有汽車因此被判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的新聞稿, 結果是轉彎的前車判賠.汽車駕駛: "明明我已先轉彎,是對方未減速或慢行而直接來撞我,為什麼我要負全部肇事責任,要賠償對方?"新聞稿還明白寫著: "車輛要左、右轉彎時一定要先讓後方直行車先行並應打方向燈,確認不會與同向車輛擦撞後才可轉向"新聞稿寫的狀況是兩車"同車道同向行駛", 轉彎的前車判賠給直行機車的例子.
你是在很短的距離從路邊起步後進入外側車道再直接進入內側車道對方不會憑空出現但你卻沒有看到對方來車所以也沒有禮讓已經在原來車道上行駛的來車先行因此我覺得單從你貼出來的照片來看就已經很難認為你完全沒有責任也未必會像你提問的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 而可能是其他型態的過失責任問題至於責任比例多寡要看現場圖怎麼畫對方筆錄怎麼說最重要的是法官怎麼認定等因素決定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