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殘月 wrote:
但如果真的到法官那邊了,那損毀遮蔽物,讓遮蔽物失去原有的功能是成立的吧?
請教輪胎被放氣案裡
輪胎被放氣以後
失去輪胎正常行駛功能
但檢察官以輪胎重新充氣後仍可以正常使用為由
做出不起訴處分
請教星大的看法?
另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
行道道路的車輛是不能使用物品遮蔽車牌
換言之
遮蔽車牌的行為是違法的
違法的行為不能主張法律上的公平
例如小偷偷到的贓物又被其他人偷走
請問小偷可以去警察局報警失竊嗎?
星空殘月 wrote:
你又不是警察沒有公權力去做這件事
說得很有道理
萬一星大某日在路上被追打
路人可以用不是警察身分為由
拒絕提供協助
在公眾場合發現違法行為
且未脫離視線範圍內
行為人視為現行犯
憲法第8條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如果出手攔阻犯罪嫌疑人的民眾
都會被論處刑罰
台灣怎會還有民眾願意見義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