楽天小猴 wrote:廣州一街有一段是單行道,車頭明顯是逆向,車牌也拍的很清楚! 補張路段入口處禁止三輪以上汽車進入的標誌、汽車單行標線或機慢車專用標線。記得要標註行進方向。那裡有一段標線錯誤,劃設雙黃線卻同時有汽車單行標線。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19/12/19 下午 10:35:23檢舉之案件,案件編號:W1081219223502433637,因事實欠缺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檢舉內容:違規時間:2019/12/19 18:01違規地點: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27號違規車號:MCU-0596違規事實:其他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處理情形:經警方查看影片,該車輛對於行人行走時尚無造成停頓、驚嚇、碰撞或其他具體影響之情事,故本案不予舉發。————————————————————————您於108年12月31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交通違規檢舉案件疑義(案號:C10812310068),經本署責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答復如下:一、 經該局重新檢視您所提供MCU-0596號車交通違規案相關影像(案號:W1081219223502433637),車輛已先進入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雖後行人持續前行致車輛距行人位置不足一車道寬(約3公尺),惟影像中未見車輛確有實際影響行人行止,而妨礙交通安全之情,因警察本於職權應對案件當事人有利及不利證據一律調查,檢舉人提供違規之採證資料亦應完備,行政法院審理是類案件需達確信之心證,若無恐遭法院判定無違規事實,僅憑現有事證尚無法據以認定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為避免執法爭議,本案該局新莊分局員警不予舉發,尚無不當。
tony046074 wrote: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恕刪) 原來過了一條淡水河的城市的警察就那麼垃圾喔.警政署有一套標準,去把那套標準問出來,不要再讓一些垃圾警察在那講幹話.整天講幹話的警察,都不怕自己小孩走斑馬線被撞死嗎?
嗯...判斷標準很特別!事蹟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已經進入路口轉了才打燈,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方向燈)"檢舉,他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有規定轉彎前三十公尺要開啟方向燈,不算違規!事蹟2:在有劃設轉彎輔助線的路口,對向左轉車在行人穿越道尚有行人通過時,跨越輔助線逕行左轉彎橫停在路中間,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他說輔助線沒辦法證明路口中心位置,也沒有完整左轉彎影像,不算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