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810236 wrote:若要求找同年份零件修復,就沒折舊問題, 上述同年份零件修復,是否有確實判例,有人知道嗎?這就是我所說恢復原狀⋯還算折舊的人 是法盲嗎 如果你這樣要求,我一定會答應!!但前題是- 不能有【時間】限制!!!1.不能管我民國幾年才把你的車【恢復原狀】完畢!!~~有生之年,我盡全力!!!2.【恢復原狀】期間,雙方不得聯絡!!!3.除【恢復原狀】外,不得再有其他要求【包含金錢】殺青!!
所以說無論如何,自己的車一定要有保險,保障別人更多時候是保障自己遇到擺爛的肇事者或爛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先使用自己的保險出保再叫自己的保險公司去代位求償,不用自己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ps.警察應該對那台BMW直接先開罰「危險駕駛」吧!那種技術還敢開那種速度
肖杯子 wrote:今早的容顏老於昨晚...(恕刪) 目前來看,既然車體險有法條依據,如果用自己車體險啟動修復賠償,勉強算回復原狀,反正被委託的修車廠為了賺錢,所以不會故意拖修車時間,但中間產生的修車差額,被保險人自己先墊,再轉向肇事者保險公司求償,這部份的難度就不知道高不高了,畢竟依法啟動修復賠償,修車的內容和金額也是自己保險公司認證過了,等到向肇事者求償,法官照理也不能打臉車體險修車方式和金額,這樣應該有機會拿到修車差額.很認真的想了解這方面的資訊,因為這樣想必就可以解決對方咬折舊不修的問題,如果對方有保足夠的第三責任險,這樣對方保險公司也必須賠償修車代墊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