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sywen wrote:2002年到現在已經開放18年了,當年出生的小孩今年都18歲可以考駕照打炮生小孩了,然後你說大多數人還沒辦法認知它就是一台大排氣量的機車,那你說說看還要幾年呢?台灣人就是比較笨就是了。 事實證明就算再來個18年,也還是一樣它就是一台機車,卻一堆人把它當成汽車去要求台灣人不笨,只是太多人怕原本只屬於自己的權利被瓜分,即便這種改變不會減少他原本的任何權利也一樣。所以只要還把機車當成汽車看,那這種問題再過100年也沒救
advantage wrote:合哪一條法?說來聽聽! 法律從來都是說,你什麼都可以做,除了這個、那個還有這些、那些以外。換到交通法規對重機來說,不管是開放或是沒開放,你上高快速公路要怎麼騎我隨便你,除了第 20 條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三、全天開亮頭燈。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除前項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二、不得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三、不得附載座人。法官認為靜止車輛不叫行駛,而超車有超車的定義,超越靜止車輛不叫超車,所以這個案例法官以這個見解判決重機在高快速公路塞車時鑽車縫不違規。
自己沒有遵守法規不要牽拖到整個族群好嗎?自己做不到不代表別人無法說出來給人笑死喜歡舉自己既騎車又開車當例子說自己開車會違規 然後騎車也會違規結論卻說騎車很危險這個邏輯是不是死了??你開車噸位更重 才更危險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