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須無 wrote:我只是在想有些無辜人被有心人利用「安全距離」來違法賺錢,該怎麼反駁而已 不要再糾結惡意煞車這種事了如果是突然插入惡意煞車是對方導致你無法保持安全距離你沒什麼責任的你的責任只有舉證他導致你無法保持距離例如路口監視器或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你家人的案例就是未保持安全距離沒什麼好說的
牽拖前車無故煞停、制度不好講那麼多就是不願承認自己開車習慣不好 這種要開不開要停不停不打方向燈在奇怪的地方突然就停車的汽車路上一堆就沒看到路上天天撞車很多人開車看到前面是機車都很喜歡貼著人家車屁股開一副就是要逼迫別人讓路的心態出事了才上網來哭說甚麼大車對小車永遠吃虧之類的屁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假如有行車紀錄器可以證明是屬於第四條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是可以檢舉他,讓他付出代價繳罰單,但是該賠錢的部分還是要賠。
suger_lee wrote:牽拖前車無故煞停、制...(恕刪) 講的真好在台灣路上什麼開車習慣都有,駕駛人本來就要自己迴避,不管人家為什麼隨意停車或隨意不打方向燈就像是轉彎車一定要禮讓直行車不管轉彎車有沒有過車道一半。希望可以少一點肇事者任七成就好
莫須無 wrote:(恕刪)我家人這個案例那我也可以主張他是惡意停車來做降低肇事責任(恕刪) 法律是無罪推定論,主張的沒用,要舉證。你這個案子,保險公司能幫你談到7成算不錯了,對方的3成應該就是看錯燈號而煞停的責任,請記得,就算人家突然煞停,只要你留有安全距離就不會撞上,所以你會是主因,罩責大部分本來就會落在你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