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跟和解效力差很多...
一、「私下和解」的法律效力
「和解」,有使當事人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
效力。
1、當事人因和解而拋棄之權利,不能重為主張。(除非意思表示有瑕疵,而
有無效或得撤銷。)
2、當事人間取得和解契約所明訂之權利。
3、和解契約無執行力,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和解契約,他方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義務,俟判決確定後,
依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和解契約不履行,當然亦得不提出訴訟,以
聲請支付命令、調解等方式求償。)
二、「鄉鎮調解」的法律效力
1、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民
事、刑事)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
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3、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
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
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4、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
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
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ab610518 wrote:
因為車禍 造成失眠 焦慮 憂鬱 出門騎車被載害怕騎太快 轉彎要慢一點 坐車時整個用外套包住頭
這些我們都不是當事人 那種心情跟煎熬我們是不懂的 如果你的身邊周遭有這類的親朋好友
相信你們就可以親眼見到 而會有自殺念頭是因為後續還有許事情
我們也沒有要獅子大開口 只是覺得為何這樣被撞 我們還要自己付修理車的費用
(只因為我們自己沒保車碰車?)
對方閃紅燈 我方閃黃燈 依照路權 閃紅燈是要先停再開 閃黃燈要減速
而且警察問筆錄時 對方還說根本不知道閃紅燈要先停再開
初判表是寫對方7成 我方3成
“初判表是寫對方7成 我方3成”
哈哈哈哈哈,初判表上面會寫“對方7成 我方3成”這種東西?
太好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