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應該取消換車道不打方向燈的罰則

cchh543 wrote:
....因噎廢食,
台灣應取消交通規則,.....(恕刪)


是應該取消,連標線一律塗銷

定了法,畫了線,不執行,浪費納稅錢

EZGM1 wrote:
以下是認真討論:小弟...(恕刪)


很多時候是沒有安全車距,速度又比人家慢,打了燈就想進來,才會覺得人家加速關門...
根本就是自己瞎呀~有理由叫人家急煞讓你慢吞吞變換車道嗎?
mark1008 wrote:
不讓人超車的爛人不只...(恕刪)

外國鳥人也很多,外國月亮沒比較圓啦~
自己變道能力有問題要說

不要像之前某位逆向三寶,自己逆向,結果說全世界都逆向

EZGM1 wrote:
以下是認真討論:小弟(恕刪)


如果我看得出你要換車道,但你不打方向燈

我一定加速擋你車...但如果你很早就打方向燈

基本上一定讓...

除非...你是那種開在車道縮減的那道,然後又非得要在最後的最後才硬擠進來的那種
只要油箱加滿油,就沒有到不了的地方
EZGM1 wrote:
以下是認真討論:小弟...(恕刪)


這篇是釣魚文嗎?
收穫滿滿XD

應該是慣性插隊的人太多
導致原本會讓的 到後來也不讓嘍
你打方向燈我一定讓你

換車道不打方向燈我一定檢舉

樓主不應該因噎廢食
EZGM1 wrote:
以下是認真討論:小弟(恕刪)


所以打方向燈是題醒有些車主你車速有點慢要加速一下.....
EZGM1 wrote:
以下是認真討論:小弟我因為從小移民,曾經長時間在國外駕駛,地區包含美國、澳洲、東南亞以及南美洲的小國,坦白說,在國外(無論是先進國家還是落後地區),基本上只要你打方向燈要換車道,後車通常都會放慢讓你過,因為這也是保護他自己,但是在台灣剛好相反,只要你一打方向燈,後車無論車距多遠,幾乎一定加速衝上來不讓你過,說真的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是因為只要有車開到你前面就會很不爽嗎?

我指的不是插隊喔,插隊的通常我也一定不讓,但是一般開車換車道,台灣的駕駛就是死也不讓你插在他前面,這大概跟長久以來養成的習慣有關。既然這樣,我常想,那我換車道如果不打方向燈,至少後車會保持速度,不會加速衝上來吧?但是不打方向燈又容易被檢舉,實在是很困擾。(恕刪)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道 , 擁有路權者 先行
讓道, 誰先誰後是依據 "路權"Vorfahrt (Right of Way)

沒辦法 ,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分不清楚 , 何謂 "使用道路之權利分配"(路權) ? 何謂 遵守義務 (打方向燈) ?
造成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路權來自法規
法規有規定何時能利用那一個車道 ? 何時不能
不是"叢林法則"車速快就衝進去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和 打方向燈 之義務不分
打方向燈根本不是 路權 !
並不是打方向燈就有使用轉彎那個路口的"路權" , 打方向燈是轉彎的遵守義務, 無關路權! , 那個路口的"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
能不能進入同一車道 ? 使用那一段道路? 必須依據 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規授權 , 法規規定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必須要繞過 "安全車距" 才能進入 , 不是打分向燈就衝進去
該道路的某一車道 ,如果沒有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就算打了方向燈也 並不能硬擠進去

台灣 還停留在 先搶先贏 的蠻荒時代 , 在馬路上佔位 , 搶先 , 搶道就以為有道路的使用權利 (路權)
不是去看法律規定 , 是自以為 車頭 先搶到那個位置 就以為有"路權" ?
都是運用 叢林法則 , 才會忽視真正的法規

單獨的用路人,都是自認的理性利益選擇來開車,選對自己最有利的行車方式, 然而, 此種自我出發的選擇,與整體車流的理性利益選擇,是不一致的。
所以才需要法律 來加以分配/指定/排序 , 這台車在整個車路Carriageway上, 位置 在那裏 ?
法律所明文的"位置" 在那裏? 該位置的「路權」之範圍 多少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路權範圍之外)時,對於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法規根本沒說 , 打了 方向燈就能衝進去 ?
反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超車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它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未保持安全車距 , 超車那台車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觸及 前車的車身 , 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不過 ..........
台北市就發生過「車禍蟑螂」計程車運將在3年7個月中發生67起車禍,平均每20天一撞,還曾一天撞兩次。他將其他駕駛當成提款機,趁對方變換車道、右轉或公車靠站時,故意加速直行擦撞,製造假車禍索賠,還以車上的行車記錄器畫面當「證據」。警方估計至少上百人受害,不法獲利30多萬元,將他依詐欺罪嫌法辦。
我最討厭一種就是烏龜沒事切到內線車道慢慢開,這種都害我還要切到中線超他車,所以通常我發現有比我慢的車要切到內線,我還要特別踩煞車讓他進來的那種,我一定補油門不給他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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