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x wrote:
日前因為穿越雙黃線迴(恕刪)

過兩個星期驗傷基本沒屁用了,可以不用理他,上法院主張當天為何沒就醫,拖兩星期誰知道是否車禍造成

將他開的單據一個不減的拿去他給的車行估價<請分2-3批,由朋友分別不同時間去估去問,免得被發現>
看是否有虛報,有直接打臉他!或是法院在講,如真有差異灌水,提醒他如果你付款了,他有可能構成詐欺罪!
bullx wrote:
日前因為穿越雙黃線迴(恕刪)

看完六頁的討論了,六萬多建議你賠一賠,然後換下的東西要記得拿回來,那些也是可以賣錢的,千萬不要賠錢了還送人家換下的東西。

然後如同其他鄉民說的,請將心比心,是你會願意車子發生事故嗎?肯定不願意吧!
堅持要換新

那就上法院判折舊了

這樣跟他說

給他自己選

過失傷害只是瘀青的話就不用管他了,他只是想以刑逼民,但過失瘀青是有什麼刑

何況不是當天驗傷,舉證就有問題,法院上可以提出質疑

你就把你覺得合理,願意賠償的跟他講,好好講,他能接受就OK

不接受的話,你也不要怕上法院這樣

拖時間,也沒啥了不起,不要有心理壓力,民事案件而已

沒上過幾次法院的才在那邊心中始終放不下這案子
價格談不攏就法院判吧

記得賠完後零件可拿回來賣,這是樓主的權利

當時的重機修復費用是由我朋友估的,金額是37000。可是對方不接受修復費用,要求全部換新。原廠開估價是64000元。我認為重機是二手的機車(車主說是用40萬元購入),要求全部換新不合理,所以不答應支付這麼多的費用。

車禍致車輛零件受損是以修復恢復原狀為原則,相對車輛受損方當然是以換新零件為訴求,車輛零件無法修復為原狀換新零件時,就存在零件折舊問題,零件折舊工資不折舊這也是雙方認知差距之所在!


並在車禍過後兩個禮拜驗傷,說腳有瘀青。

若不是在事故後就醫驗傷,在事故後才說腳有瘀青,
誰知道這兩禮拜內時間,對方是否是因和因故受傷的?


另外,我可以就接受三次調解不成,然後讓法官來判定我賠的金額嗎? 雖然我有犯錯,但感覺被敲了一筆,寧願花時間精力處理這件事。

1.如上所述在事故無當時就醫診斷證明,過兩星期後才說腳有瘀青,
要提出傷害告訴的話原告可能站不住腳,地檢署可能不起訴處分機率比較大。
2.檢察官若不起訴就無以刑事逼民事賠償,就只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又、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對這個問題有個原則性的規定,
就是:「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財物被損壞的被害人,原則上是要加害人對被損壞的物回復原狀。

我個人由衷希望你們雙方在調委會有圓滿結果!
但、若雙方不願各退一步再調解不成,不嫌麻煩上法院的話,
那就讓法官來判賠償金額吧!

車在路上跑保險不能少!
建議你投保第三人責任意外險
出交通意外時多少能分攤你精神與金錢上負擔
bullx wrote:
日前因為穿越雙黃線迴...(恕刪)


沒保險就是累呀
沒保險我都不敢騎開車出門
你幾乎全責,一開始對方給原廠估6萬,你要求3W6,對方覺得你想玩就陪你玩瞜
開10萬我覺得就給法院判吧,2個星期後的驗傷單有效嗎?我蠻懷疑的
真奇怪..敢違規 又沒保險 就別怕人家回原廠...
6-10萬過分嗎 真是的
用過失傷害來以刑逼民?過了兩週後才去做的黑青驗傷單,不足以證明是該場事故造成的。

對方想要全部換新,「原廠」就已經開出6.4萬的報價單,當然以原廠為主,拿副廠灌高價是笑話。

建議原廠全換新修6.4萬就付了吧,並可合理要求原廠將換下的零件交回給你,拿去賣掉多少回補一些。
下面這份判決書給你參考,對方沒算折舊。

機器腳踏車之折舊年限為3 年,依定率遞減法折
舊率為1000分之536 ,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
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 。經查,
系爭巡邏車為101 年6 月出廠,有系爭巡邏車行車執照在卷
可稽(見調解卷第19頁),迄107 年5 月15日本件車禍事故
發生時,已使用約5 年11個月,已逾法定之折舊年數,故應
以維修成本原額10分之9 計算該零件折舊,據前開報價單總
額923,253 元,並依上開規定,扣除零件折舊830,928 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得請求之機車修復費用應為92
,325元(計算式:923,253 -830,928 ),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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