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199號
【裁判日期】 1070130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五、本院之判斷:
(二)
...
其次,舉發照片上註明「河北瑞源YA8-087 闖紅燈53.01 」紅色字樣,乃合理的檔案編輯,尚無從以此認為有造假、偽造之合理懷疑,原告主張,應無理由;至於民眾在公眾場合拍攝機車行駛畫面檢舉,員警為執行道交條例之法定職務而舉發,上開蒐集、利用舉發照片的行為均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 、15、16條規定,原告主張,顯有誤解,尚不可採。
目前個資法刑事判決,
有一個是大樓電梯貼出有車牌照片並寫上住址說明該車是誰的,當然違法了。
至於有沒有在各網路上放上違規的車牌影像,被告違個資法有罪的判決書?
目前沒有。
交通違規是攸關於生命安全的重要生活議題,放上任何違規者影片照片絕對可被公評!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個人積分:312分
文章編號:79246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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