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憲法精神再論區間測速之違憲問題(自由,隱私,行動,公民權)“上”

民選獨裁底下

正在得意於天網的好處

怎麼還會給人民隱私這東西

隱私從來就不是給被管的人民

隱私是給架設的天網才有的


jtc590121 wrote:
非常同意政府用任何手(恕刪)
問題是,速限沒有經過什麼民主的決策程序出來,總是行政機關自己喊自己決定而已,他哪一天喊20區間測速,那真的就是20嗎?
言之有物,不得不說你所闡述的確實有道理!
henrylai21 wrote:
而公民者,會認為社會乃獨立自主之公民所合作構成,依照相互約定或熟成的規則來運行社會,政府者,乃公民授權之執行方,政府之權限應由公民限定之,未授權之處由公民自主管理之。


就這句話來說,台灣社會公民還不夠多。你公民的標準跟我公民的標準不一樣,誰對誰錯?裁判是誰?你嗎?所以你是執行方,政府?高水準當然好,但是每個人都一樣嗎?還是說,在你認為對的情況下,別人都是錯的?那你要如何處罰錯的人?你現在變公權力嗎?

就區間測速來說,超速才會時間用的少,被舉發不就是剛好而已?誰可以保證低素質的公民不是躲在反隱私的保護傘後面看好戲?等風頭一過,沒有設立區間了,又可以上”高速”公路練習練習了。因此而事故發生的話,阿彌陀佛~

我也不是完全不同意。我同意應立法如果要設立區間,執法單位應只就違法者舉發,其餘的檔案應消除,而不是藉以查驗沒有違紀的普通人民。
henrylai21 wrote:
話說Hank上次寫了...(恕刪)


還記得好久以前~"酒駕"是沒有罰則的
想當然爾~當時政府也是在測試民眾到底是公民屬性還是奴隸屬性,
結果測試下來,民眾居然都順應不可以酒駕這個政策,果真奴性夠高

其實一件事情,這件事情政府決定的叫政策
不管是酒駕或是區間測速,政策就是一群專家學者認為限縮民眾的自由,來防止民眾做出傷害他人權益的事情

酒駕,既然道德層面無法遏止民眾再犯,那就定入法律,用公權力遏止民眾再犯
相同的~區間測速也是一般民眾無法在測速照相機以外的地方守規矩,那就增設區間測速,用更進一步的手法防止民眾再犯

當然我們可以討論酒精濃度多少以上該罰,或是喝酒對駕駛行為的影響
我們也可以討論限速對車禍的影響,區間限速對駕駛人的影響,這類根本問題有好多可以討論
而且還可以討論政策對局部民眾的影響,例如土地徵收,房屋拆遷這種只影響到部分民眾的政策

但是兄臺想討論的是~~本於憲法~政府的政策對民眾的自由,隱私,行動,公民權等權力的迫害
小弟想,只要是政府的政策,就是在限縮民眾的自由,只要是政府的政策,就是要民眾遵守,然後民眾就只能當這個政策的奴隸

再來就是討論到惡法的部分,民主政府遇到惡法,經由"大規模"民眾陳情抗議,自然就立法取消
眼前就有一個比區間測速更有急迫性,且更多人響應催促政府立法取消的政策,就是機車二段式左轉
因機車二段式左轉在某些路口有危險,所以有急迫性
且好多人都上街實際機車二段式左轉給政府看,想讓政府了解這個政策是錯誤的
政府也意識到問題,畢竟時不時就幾百台機車在那邊癱瘓交通也不是辦法
但是修不修,政府還是會根據專家學者討論後再做決定,也不是幾百台機車就能決定的

如果是要討論政策本身對民眾的影響,那有好多可以討論

如果是要討論政府的政策對民眾的自由,隱私,行動,公民權等權力的迫害,那小弟還記得
更久更久以前,強姦是要延續自身優良基因的,當時強姦也沒罪阿,什麼時候來了一個叫做政府的東西,還規定強姦有罪,限縮我傳宗接代~延續我優良基因的權力
不過基於私心,希望兄臺能夠得償所望,讓政府了解政策就是在迫害憲法賦予民眾的權力
1.
除非極權社會
不然一般來說都是應該禁止任何政府可能擴權的行為
當然
除非社會太亂了

當然台灣交通亂是舉世皆知
因此很容易理解大家想限縮違規亂象的心理

可是樓主貼出的統計圖表
明確歸因於超速的A1交通事故只有
超速失控2.13%
未依規定減速2.13%(未必有超速行為)
合計4.26%還不到5%
即使將未依規定讓車也全部劃入超速也不到18%(這個就更多非超速了)

所以真正解決交通亂象的問題不在區間、固定甚至不定點測速
事實上以目前曾經設置的區間測速點也只是針對特地地區來偵測
更多是執法力度與群眾教育的問題

2.
在1.的情況下
是否達到"違憲"確實有很大的空間
不過
理論上
權力一定會食髓知味
可以預期的是如果放任公權力
傑森包恩的情節就會隨處發生

這個很有意思
當你看"全民公敵"的時候
你會覺得這些官員果然就這樣做了
然後看得超不爽希望主角趕快逃脫
但是當你看到警察抓賊的視角的時候
你又覺得:幹!監視器不是死角就是壞掉!

其實
這是合乎邏輯的
因為感情本身雖然依照立場而隨時變動
可是由於感情本身就是邏輯的一種
所以並不存在衝突

3.
有人提到憲法23條
這個問題永遠有爭議
因為政治光譜是有無限種的
左可以摻右
右可以摻左

別的不說
我們的左派名稱的執政黨
一路以左派道路起家
現在卻正在以極右派的手段在執政

我沒有要跟大家爭論執政黨的對錯
這個大家自有自己的評價就好

公眾利益與政府權力的爭端沒有少過
所以想用23條來反駁樓主一點意義都沒有

4.
這篇文章不知道是不是樓主寫的
當然也還不完整
不過
我個人雖然贊同
同時還是要指責一下表達能力與方式

像是政客正在聯手下一盤很大的棋
這樣的說法一點說服力都沒有
只會讓人覺得是被害妄想症

5.
有人說ETC
其實剛好給了樓主文章做一些佐證
我記得ETC本來是有限制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的
但是因為很順手
所以政府的手就想伸進去
有腦有時間的不妨參考一下
立法院-利用ETC抓超速之執法問題研析

幫大家抓一下重點
紅字引用原文
ETC係透過裝設於交流道出入口之偵測儀器,以計程方式收取國道通行費,為達收費目的,必須蒐集所有國道車輛之路程起迄及收費記錄。查「遠通電收」建置ETC取得之車牌號碼及路程紀錄等資料,乃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用路人之資料,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依該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除有該條項但書所定情形,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這表示要用ETC抓超速
首先要修個資法

ETC的設置不知道有沒有相關法律?
如果有
這個也要修

還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也要修
原因請自己去看原文
這個條文是區間測速的最大罩門

結論
取締汽車駕駛人速限違規,其目的係為確保交通安全,具有公益性,非不得限制。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做為限制依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惟仍應檢視比例原則。
姑且不論ETC設備技術與目前執法機關所使用之測速設備,在規格、準確度上是否相類等技術問題;從ETC設備的設置目的是落實「使用者付費」的公平原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目的即不相符合;遑論,ETC設備蒐集所有用路人資料亦非屬最小侵害性手段,而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
退萬步言,即便認為ETC設備取證符合比例,亦難滿足「當場製單舉發為原則,科學儀器採證為例外」、「科學儀器取證應於一定距離明顯標示」等程序規定。率然將以「當事人同意」為合法性基礎之ETC設備蒐集個人資料,使用於取締汽車駕駛人之速限違規行為的證據,恐生違法、違憲疑慮。


這份立法院的研究資料已經告訴你了
ETC用於抓區間測速(無法抓定點)確實有違憲疑慮
當然是否違憲要由司法院認定
但是立法者都同意有疑慮了
也等同是某種程度上說明了違憲事實

5.
提到個資法
這個最重要

很多人以為個資法所管的
就只是避免一般(法)人散佈他人個資而已
其實
個資法的管理對象最大的是政府
畢竟政府擁有的個人資料最多
政府的公務員又是一個極龐大的數量
這裡流出的管道最多且傷害最大

另外所有的政府機關設置應該都有相關條例
其第一條永遠是揭示該機關設置的目的
同時這第一條也在告訴政府不得擴權
不過政府擴權是天性
公務員或者說執政者總是忽視他

再說一次
刑法民法是限制人民的
只要沒有規範你的你都可以做

機關設置條例這種限制政府的
只要沒有允許及授權的
政府什麼都不能做

6.
有人拿一般監視器來說嘴
這種通常是最...的(怕被吉,自己去猜點點點是什麼意思)
問題在於使用
一般的監視器使用的用途就在那裏
私人的安全措施也好
公家的治安用途也好
我不確定法源依據
但是如果沒有法源依據就會有問題

7.
連假遇上寒流好無聊
我沒有胸部 wrote:

可是樓主貼出的統計圖表
明確歸因於超速的A1交通事故只有
超速失控2.13%
未依規定減速2.13%(未必有超速行為)
合計4.26%還不到5%
即使將未依規定讓車也全部劃入超速也不到18%(這個就更多非超速了)

所以真正解決交通亂象的問題不在區間、固定甚至不定點測速
事實上以目前曾經設置的區間測速點也只是針對特地地區來偵測
更多是執法力度與群眾教育的問題



其他內容我還在消化中,但這一段我有意見,雖然超速占違規數量2.13%,但造成的傷亡率應該遠遠大於其他違規(雖沒直接資料佐證)

導致第一個區間測速開始的的違規事件就是有名的二死三傷的自強隧道富少超跑案。此隧道因筆直且不算短,但汽機車共行,而隧道極窄且出口即是急彎,常常發生超速相關的死傷車禍(小弟就住在附近)

所以區間測速的推動,我認為主要是要針對傷亡率,而非肇事率。
如果要討論區間測速的速限問題,我可以接受,時速40公里會不會太慢,如果太慢那就往上加。
至於區間測速,我個人認為這很好,最好所有馬路都裝好裝滿,想違規的去賽車場,不過賽車場
好像也是要守賽車場的規定吧。
qqreal wrote:
除非你飆車時後面會載(恕刪)

來來來~ 你來告訴我 時速 多少叫做開快車?
100? 110? 120? 130?
你知道依現在的技術,時速130~150其實很穩(除了某些牛頭車之外)
路上有多少車禍是因為三寶而造成的?
路上有多少意外是因為駕駛者不小心謹慎造成的?
你們這些人從未想過! 一昧地認為開快車就是所有意外的主因....
有駕照的年齡已經18歲了,該像個成年人一般去思考了,而非像個孩子任由其他人往你腦袋塞東西
區間測速是行政罰,這樣如果違憲,是不是吸毒也要聲請釋憲呢?這樣乾脆所有的法律
通通廢了吧,這不就皆大歡喜,全民開心。真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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