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verbob wrote:現行制度完全沒有審視檢舉人狀況,根本是違憲! 現在不只是行政院可以自己宣佈是否違憲,連違規的人都可以自己說是違憲。按照你的說法,司法制度也改一下。以後所有的告訴人,都先證明自己合法,才能去告人。你覺得如何?
浦燒肉丸子 wrote:...例如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闖進民宅搜索...搜到了毒品...那請問有效還是無效... 這情況不同,拿來類比完全牛頭不對馬嘴;私人住宅是法律保障的私人空間&私領域,未經屋主同意或持搜索票的話,無論誰闖進去當然就已經違法在先;不過公有道路開放空間是”私人”的嘛!?另外,警察未持搜索票逕行闖入私人物業,查扣之物證不必然就”無效”,這也得看當時客觀環境條件為何;比如說警察經過聞到濃厚製造安非他命產生的廢氣,或從屋內傳出大聲呼救,這樣應該就不至於無效了;
ryan00014875 wrote:去跟警方要影片po上(恕刪) 應該要有合理的認證制度,不然我要是知道檢舉達人都是那種在網上砲別人違規達人,而自己卻也是不怎麼樣的貨色,心裡肯定不平衡。要是更糟的是檢舉違規達人二合一,又外加上網嘴砲的,心情又更糟糕了。
riverbob wrote:昨天收到109年12(恕刪) 所以現在塞車我都不會跟太緊,我都不知道大家為何要跟車跟得這麼緊~我都會到停止線先停,等到前面確定車子可以塞得下我我才過去,雙黃網線也是(停在網線上也會被檢舉的)~就算是後面按喇叭我也不會理~因為這會被檢舉不是我不往前~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yOlD61?utm_source=oa&utm_medium=TODAY&utm_campaign=202101281240&utm_term=1%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