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籲民眾檢舉項目應正面表列 交通部:納入修法

違規的人怪檢舉人
就像犯法的人怪警察一樣
類似我不過才5分內偷三間店為什麼要分開算
應該只能算偷一次而已啊
去年有民眾行駛國道,遭人檢舉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事後連續接到21張罰單,有的時間甚至相隔不到1分鐘。該民眾提行政訴訟,15張罰單獲判撤銷。

惡意檢舉應該也要有罰則
像這15張被撤銷的應該由檢舉人繳納
qqreal wrote:
檢舉是好事,但現在有(恕刪)

是啊!檢舉嚴重違規並非壞事,但一些人已經檢舉他人檢舉到可能自己都身心異常了,甚至變成一種強迫症看到任何違規都好像有深仇大恨般!正常人雖然也討厭他人違規但只要人不犯我,一般都不會多管閒事去檢舉的!看到版上那些因檢舉成案而沾沾自喜的人,真心建議去看看身心科檢查一下自己健康狀況!
呆鼠^^ wrote:
違規的人怪檢舉人就像(恕刪)

偷竊跟違規不同!因為你分不清才會這樣比喻
不檢討為何有這麼多違規,卻檢討為何一直來檢舉。這就是民主的台灣。
Open小開 wrote:
...像這15張被撤銷的應該由檢舉人繳納..



請問15張是違規屬實,還是沒違規被硬開單
gec wrote:
請問一下各位偉大考不(恕刪)


你可以檢舉看看就知道了啊!

別整天幻想
ryan00014875 wrote:
請問15張是違規屬實...(恕刪)

15張都獲判撤銷,你覺得呢 ?
濫用行政資源就不該付出代價?
ponyhat wrote:
不檢討為何有這麼多違(恕刪)
舉例!因為台灣停車相對不像他國容易所以容易違規停車
Open小開 wrote:
15張都獲判撤銷,你覺得呢 ?

這15次違規在法官來看是罪證確鑿,
只是不符法律上處罰的比例原則,
所以才判決撤銷免罰!
不等於沒有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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