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只列出相關的第四款)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genekcs wrote:我自己的經驗,我是後...(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