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勵 wrote:如同一條馬路 綠燈亮(恕刪) 很難懂,超速不危險危險的是速差政府訂一個速限,不可能每個彎、每個直線都浮動速限所以只是參考用,不然幹嘛不每個地方都設測速?就是因為不需要也根本沒必要時時刻刻都按照速限,難道國道上都沒有車的時候,你也死守100km/h?這樣對駕駛精神狀況也不會是最好的好嗎
BlueSky5230 wrote:如果真的認為內側道就是超車才能使用的話,麻煩請聯署修改法規,明訂超車完不離開內側車道就屬於違規,不管速度與車流如何。站上就無需爭執速度與路權了。有些人就是速度快到覺得開在內側道就是合法的,因為他們說法律規定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啊。 在內車道請維持最高速行駛, 不維持最高速限會吃罰單, 這是國道高速公路局說的!
就是又一個用幻想腦補法規在開車的人啊連貼個相關法規或判例都沒有 就像很多烏龜路隊長很愛瞎扯雖然超速有寬限值但只要多於速限1km/hr以上實際上就是超速拿同樣理論....只要開在國道最內側低於最高速限1km/hr那一樣是違規 這時候一定龜仔一定又要哭牠不知道自己車的表有多快樂啦反正別人都要讓自己不讓或逼車的都是違規仔不然就是那種左轉都不看來車反正覺得牠慢慢轉全天下的人都該讓牠出了事再來怪人家都開/騎太快很多人基本上就是除了慢以外沒在看路也沒在守其他規則的
判例應該都是指BMW那次超速撞ALTIS的事故最後直行車被判有罪 轉彎車無罪嚴重超速導致沒有路權的案子第一時間大家都說轉彎車有一定的肇事比率最後法官判沒有 因為沒有足夠時間反應我也會超速 我也討厭內車道的龜車(未達限速)上面有網友寫 我超速會有警察來拍照取締等等反過來說 他占用內線道也是會有警察拍照取締呀我們對超速跟占用內線道 應該一致看法 都是違規
勉勵 wrote:同一條馬路 綠燈亮時擁有路權 可以通過 紅燈亮起時就失去路權同理 同一條馬路 速限內擁有路權 超速的那一刻起就失去路權超速車是沒有資格講路權的 理想跟實際是有距離的,你的理想還沒實現,看你要不要出來選~我不會支持你的....
勉勵 wrote:超速車是沒有路權 我對超速車也是很反感但是這判例雙方都違規,,為何超速車卻4度不起訴打4次官司,各法官有判超速車喪失路權嗎!不但沒喪失還因絕對路權不起訴!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96346新北市一名賴姓女子在7年前深夜騎車載兒女返家,不僅「三貼」還闖紅燈,行經泰山區新北大道6段路口時,遭到一輛超速轎車撞飛,造成1死2傷的悲劇,後來肇事林姓駕駛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經過地方法院多次鑑定後,認定騎士闖紅燈才是肇事主因,因此超速駕駛獲判無罪。整起事件發生在2011年4月5日深夜,賴女騎車「三貼」闖紅燈時,遭到林男以時速90公里撞飛,這場車禍造成賴女終身癱瘓,10歲兒彈飛撞上擋風玻璃,送醫後不治,7歲女兒也全身多處受傷。對此,林男在偵訊時供稱,當時自己確實有超速,但當時車道是綠燈,再加上左側有施工圍籬,造成視線死角,未能及時看見賴女;而轎車後方的兩名目擊機車騎士也證實,當時確實是綠燈。另外,由於現場並無監視錄影器,因此地院依鑑定報告、目擊者供詞,判定賴女「闖紅燈」行為才是肇事主因,儘管林男有超速,但基於「絕對路權」的觀念,4度將林男不起訴。訴訟糾纏長達7年,賴女的丈夫第5度申請再議成功,檢方認為林男當時以時速90公里超速行駛,若能遵守30公里限速可避免車禍發生,再次以過失致死罪起訴,但地院法官根據鑑定,認為就算林男以時速30公里行駛,剎車距離仍需25.54公尺左右,但當時的反應距離僅有20.9公尺,仍然無法閃避,再加上賴姓女子三貼、闖紅燈、未給子女戴上安全帽,且體內有酒精反應,肇事責任重大,最後仍判林男無罪,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