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00014875 wrote:公路總局有請我多補幾張照片最後一張你認為是方向燈亮還是太陽照射燈殼反光已經成案,不勞你來護航了 我又不是車主幹嘛護航?你都說公路總局讓你補照片,可見我的質疑是有道理的,既然要檢舉設備也要升級,不要造成監理單位的困擾
psza wrote:這是別人詢問警政署有關車身號牌噴漆的函釋,以後如要檢舉只有車身噴漆清楚的違規車輛,記得附上此函釋(恕刪) 這看是e-mail回的,應該不叫「函釋」,個別警察真要跟你打官腔,可以用沒有正式公文堵你...真要通令所有警察機關一體適用,還是正式發函詢問,讓警政署用正式公文回覆(並副知所屬機關)才是永久解決之道。
電光老騎士 wrote:個別警察真要跟你打官腔 我尊重大多數的員警,要打官腔的,我奉陪,我會打電話去給承辦員警,向他確認,你認為,署長信箱的 " 王秋惠 " 在胡說八道是嗎 ?人家說要開單,你認為不用,所以你比較大是嗎 ?通常這樣問完,就改開單了,遇到太擺爛的,也很好,我會跟他說,你不開單的原因,再跟我說一次,我去幫你反映給 " 王秋惠 "," 王秋惠 " 被問個幾次,問煩了,下次我就遇不到這位承辦員警了。根據經驗,不用打給 " 王秋惠 ",有附上這張並提醒,99 % 的員警都會開單。
電光老騎士 wrote:這看是e-mail回的,應該不叫「函釋」,個別警察真要跟你打官腔,可以用沒有正式公文堵你... 真要通令所有警察機關一體適用,還是正式發函詢問,讓警政署用正式公文回覆(並副知所屬機關)才是永久解決之道。 也對啦!這個回覆的內容應該不能叫做函釋。但警政署公文系統裡,必定找得到此份內容。如果有員警以沒有正式公文來打槍,那就是未盡到向警政署查證的義務,如果案件鬧到警政署長信箱,該員警的疏失會有行政處分的問題,當然也要檢舉人向警政署投訴才行,不然就此結案了。一年來,檢舉了幾十件噴漆車號的違規案,全數均舉發。之前,在高速公路上遇見半拖車逃磅,後以車頭車門旁的小小噴漆車號檢舉,一樣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