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juani wrote:我覺得你現在討論的是實際狀況,是指這個法定標誌的用意跟原理。但現在糾結的點是命名誤導。就像你說"單就字面上的意思顯示其功能為何"。優先依照常用法、本意來看也沒有排除的意思,而是強調他的次序 機車優先道的"優先"本來就沒有"排除", 而是"有條件性的使用"法規內容就寫在那邊看不懂?說別人從小到大國文不好之前要不要先說說自己國文有多好?"積非成是"?請問是積了哪些"非", 又成了哪些"是"?可以說明一下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95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2項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因為汽車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一定會跨越慢車道,所以不可以寫「禁行汽車」。如果寫「禁行汽車」難道是叫汽車用飛的嗎?邏輯上這樣的。如果有汽車不是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那他當然違規行駛機車道的,例如,快車道在塞車,貪圖慢車道便利,這種我檢舉多了。我確認有把握才送出檢舉。如果你是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而被檢舉,警察是會直接打槍檢舉人的,根本不可能收到罰單。我的建議是:把機車優先塗銷掉,以免誤會,字面上的確令人誤會,這是好大一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