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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3170683
(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本案涉及的應該是185-3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
端看丁員在喝酒之後,是不是有達到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態樣,
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本來就是沒有明確標準的抽象概念,
而這個部分,實務上好像沒有明確的標準來認定,
加上有人因車禍而受有傷害,
所以...............只能看地檢的不起訴理由是否能讓大眾信服........
combocard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酒駕標準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處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5年內累犯加重裁罰),並應吊扣(銷)駕照或記點,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刑法公共危險罪
酒測值標準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觸犯該條文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大陆也是依据酒精含量用不同的法律处罚的.
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 公职人员一撸到底. 上刑法的话, 演艺圈就不再推广了.
台湾的酒驾问题非常严重, 和上海人口差不多, 查获数量是上海的10倍左右, 我以前根据台湾政府的公开数据比较过,台湾数据比较好查, 上海的数据不能集中公开查, 但是有陆续的月度报道, 是偶然看到有10个月的, 大致推理一下, 应该台湾是上海的10倍.
酒驾用一个指标就好了, 搞什么画圈之类的别的东西引进各种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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