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酒駕,公共危險罪部分,不起訴

我怎麼會以為只要喝酒,不管是多少%,只要是發生交通事故,罪責一定是在喝酒的一方.

這樣怎麼會"無罪"呢?
maybe13
駕駛人因酒醉駕駛造成他人輕傷時,依據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Jelly99
所以再怎麼說,還是有罪啊!除非恐龍法官認定他沒有"酒醉"..
huangsan28 wrote:
官員:酒駕零容忍,真(恕刪)

自己人要嚴格的檢查是否百分百觸法,
不是自己人要嚴格的檢查是否完全沒有觸法............
cyt7241208 wrote:

法院認証
酒駕 0.23可容忍


高雄地檢署表示,丁允恭通過「被告為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同心圓環狀帶內畫圓等測試,亦均合格」,因此很難界定其不是安全駕駛,於是獲不起訴處分。

Sorry!!!
我看錯
不是法官問題
是檢查官直接判定不起訴的
法官根本連判的機會也沒有


真想去申請黨証
lovejerry999
上面的測試,應該只能測試出駕駛操作能力尚未受影響,但無法測試當事人的注意力未受影響。
牧大帥
快去支持被撞的....提起~~交付審判~~...以告訴人的身分提起刑事訴訟啦
CcCManCcC wrote:
我認為喝酒+撞傷人..這兩樣都有了..即算公共危險罪
我喝酒小量也能走很穩,也能正常判斷
但呼吸會急促,甚至有過莫名眼睛酸澀影響視線..這些都可能影響開車
所以測試無法說明啥,已經撞到人是事實,可能酒精造成情緒high或是啥都不知道

你這樣認為的話
可以督促你所在地區的民代上提修法改成你想要的方向
我個人並不介意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這句標語還算數嗎?真諷刺 . . . .
刑法第185-3條
(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本案涉及的應該是185-3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
端看丁員在喝酒之後,是不是有達到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態樣,
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本來就是沒有明確標準的抽象概念,
而這個部分,實務上好像沒有明確的標準來認定,
加上有人因車禍而受有傷害,
所以...............只能看地檢的不起訴理由是否能讓大眾信服........
牧大帥
快去支持被撞的....提起~~交付審判~~...以告訴人的身分提起刑事訴訟啦
ace ventura
對阿! 高雄地檢署的神邏輯是"酒駕撞到人"但是"通過平衡測試"就算"安全駕駛"[這我不行]
真是剛好~好有爭議的0.23毫克啊!!我都不信驗出只有這數值

只有這數值還可以撞到人......都撞到人了還沒罪

綠色這顏色真好用
RD我回來了,繼續傷害我的眼睛~
快去支持被撞的....提起~~交付審判~~...

以告訴人的身分提起刑事訴訟啦...
妳有一種美....那就是...想得美...
酒駕要普通百姓撞死議員、委員才有重罪啦!!
撞死法官更是唯一死刑啦...
這應該比較符合台灣
combocard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酒駕標準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處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5年內累犯加重裁罰),並應吊扣(銷)駕照或記點,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刑法公共危險罪
酒測值標準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觸犯該條文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大陆也是依据酒精含量用不同的法律处罚的.
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 公职人员一撸到底. 上刑法的话, 演艺圈就不再推广了.
台湾的酒驾问题非常严重, 和上海人口差不多, 查获数量是上海的10倍左右, 我以前根据台湾政府的公开数据比较过,台湾数据比较好查, 上海的数据不能集中公开查, 但是有陆续的月度报道, 是偶然看到有10个月的, 大致推理一下, 应该台湾是上海的10倍.
酒驾用一个指标就好了, 搞什么画圈之类的别的东西引进各种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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