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天外送機車因直接擦撞違停的箱型車或閃躲因而倒地,
此時,廂型車駕駛一定有肇責,這無庸置疑。
承上假設,
二來,機車倒地前與倒地後,是否在同一個車道,
若在倒地前與公車是同一車道且屬同車道前後車關係,
則後車公車司機負主要肇責,廂型車負次要肇責。
若外送機車,與公車分屬不同車道前後車,
則廂型車負主要肇責(暫先不論外送騎士之肇責),
公車司機有很大的機會無肇責。
差別就是這麼大,所以不要小看地上的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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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日此車禍,與廂型車有直接關連的是女騎士,
女騎士與廂型車無碰撞,無緊急閃躲偏移或變換車道,
在事發前,外送騎士與女騎士,雖分屬不同車道,
但仍需遵守超越前車需留有半公尺以上的車距,
兩機車擦撞,無後方巴士時。
外送騎士與女騎士的車禍,外送騎士負主要肇因----超越前車時,未保持安全車距。
此時,後車巴士司機因未保持安全剎車距離,為這起死亡車禍的肇事原因。
不管同不同意,喜不喜歡這樣的結果,車鑑會的肇責分析,就是這麼淺顯、直接、理性而非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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