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4868分
文章編號:83564646
可能還有機會來的及減速停在賓士邊邊操著國罵,罵他開什麼車呀。
可能還有機會回家上網檢舉違規的賓士。
問題是,可惜重機也違規了,變成了肉包鐵和鐵包肉的對決。
最後一秒內的釘菇之,誰勝誰負。
時速170,風壓會不會晃動你可能沒戴好的安全帽,安全帽晃動影響你機車的視線。
時速170,當你看到汽車,當下反應,按下剎車,剎車開始作用,速度由170度要降到0,來的及嗎。。
時速170的那位,從影片中,似乎他沒有剎車,就這樣撞上去。
有愛騎快車的mobile01的各位,有人能解釋嗎,為何沒有剎車??
還是他想剎車,可是來不及了,因為時速170甚至於更高,從看到,到手指,腳部動作,到油壓碟剎的機械運作咬盤,時間來不及反應,因為時速170。
還是他剎車了,也盡力在剎了,可是車速過快,剎車的距離不夠,因為時速170。
那裏不是賽道,賽道不會有違規車輛從路邊穿越,
那裏只是一般車道。隨時有可能有各種狀況,可能是違規變換車道,違規迴轉。
大家討論誰對誰錯,是的,他們都錯了,只是其中一方輸了人生。
就這樣。
個人積分:5349分
文章編號:83564766
「超速失控」等皆與車輛「速度」有關,尤其超過速限60公里以上,更屬危險駕車,嚴重危害交通安全。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超速60公里以上,處6,000元至2萬4,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若因而肇事者,將吊銷其駕駛執照。另若2輛以上汽車共同超速60公里以上,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3萬元至9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行駛及吊銷駕駛執照。
你違規左轉或闖紅燈為什麼只有罰錢但不會被當場吊銷駕照並且可以繼續開?
為什麼嚴重超速要當場禁止其駕駛並直接吊扣駕照?因為你已經不配在這道路上行駛了
屬危險駕車,嚴重危害交通安全,更危及你我生命的安全,OK?
所以嚴重超速沒有路權!管你直不直行
herblee 網友你現在懂了嗎?
alancywee wrote:
https://td
「超速失控」等皆與車輛「速度」有關,尤其超過速限60公里以上,更屬危險駕車,嚴重危害交通安全。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超速60公里以上,處6,000元至2萬4,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若因而肇事者,將吊銷其駕駛執照。另若2輛以上汽車共同超速60公里以上,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3萬元至9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行駛及吊銷駕駛執照。
你違規左轉或闖紅燈為什麼只有罰錢但不會被當場吊銷駕照並且可以繼續開?
為什麼嚴重超速要當場禁止其駕駛並直接吊扣駕照?因為你已經不配在這道路上行駛了
屬危險駕車,嚴重危害交通安全,更危及你我生命的安全,OK?
所以嚴重超速沒有路權!管你直不直行
herblee 網友你現在懂了嗎?
(恕刪)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嚴重超速 也必須要先取得車道的使用權 ? 若沒有車道可以跑? 都不能跑? 請問要在那裏超速 ?
前後時空次序 , 當然是先有路權 ,取得車道的使用權利, 之後, 才可能發生其他的遵守義務! (遵守速限只是眾多義務之一 !)
前後時空次序都顛倒 , 把"超速問題"拉到 『取得路權』 之前 ?? 沒有路權要如何行駛?
沒有路權是根本不會進入這個道路內 , 一台路外車?不會進入 "道路內"的車? 要如何和道路內的"重機"發生碰撞?? 兩者的時空是不會交會在一起的!
速度這項"遵守義務"完全無關" 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速限一定要遵守 , 遵守 或 不遵守 ? 完全無礙路權之取得 或 喪失路權
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 , 如何混淆 ?
路權來自於法律授予使用權利
但是道路為公用 , 須容納所有車一起使用
如何共用道路?
所以,這個「使用權利」不是得到全部道路的使用權, 而是只得到一部份的授權 ,授權之外,是別人的路權範圍
法律如何寫? 路權就如何分配/指定 誰去走道路的那一個部份 ; 排序 那一台車先行,那一台車停等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無遠弗界, 無限擴張衍繹 ?
"禁止其行駛及吊銷駕駛執照" 根本無關 路權
取得駕照才能上路這件事 , 是所有用路人都要遵守的 "義務 " , 根本無關 使用道路之 權利 區分
該法律事實為 "白色賓士" 由道路外的停車場 跨越 "路面邊線"直接駛入 "道路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0 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法規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 地上標線 "路面邊線"指示了什麼?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 條 :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
路面邊線 劃分了 道路的範圍在那裏 , 界線之外非道路
法律對於"路權"的描述為何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路權 是輪替 的 , 當時間更迭 , 就會分派 "不同方向"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 前、後、左、右,有無障礙、車輛或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或行 人優先通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59 條
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線道行車狀況,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2 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
安全規則第89-1-7 :讓行進中之車輛或行 人優先通行 的讓, 含意同於設置規則59-1的讓道標誌「遵2」, 及 172條"讓路線" ,只是以條文的文字描述了 "讓"
意即, 道路外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道路內行車狀況,讓道路內車輛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法律要件 包含 停車 , 觀察 , 讓 , 續行
就路權歸屬而言 ,白賓士車 是路外車輛 , 依法,在道路內車輛通過之前,根本尚未取得使用道路的權利(路權)
已盡社會上必要之注意,不該當過失構成要件
84年度台上字第5360號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檢察官若認"行為人有過失"? 那麼檢察官就必須先在客觀構成要件上先證明行為人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按照犯罪審查流程,沒有通過客觀,就不用討論主觀)。
犯罪審查流程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違法性→ 有責性→成罪
檢察官必須證明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也就是「你(行為人)沒有確實做到(那一點)﹒.,因此,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倘若「他依法什麼都做到了。停車 , 觀察 , 讓 , 續行 」亦即,行為人已經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的要求,亦可信賴它方交通參與者同樣會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的要求,因此,其遵守了規則卻仍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者,即使導致法益的侵害結果,應可基於信賴原則主張,被害人傷害結果不可歸責於其行為。
問題就是 白賓士車 有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違反法規 : 道路外的車 未讓 道路內的車 先行 )
沒有做到 法律要求的 停車 , 觀察 , 讓 , 續行 , 而是直接 駛過路面邊線 , 還搶先於外側車道的另一輛小汽車之前 , 這是蠻荒時代的先搶先贏? 搶位置? 卡位? 佔地為王 , 並沒有依法 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起駛前,不讓行進中 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Enter Passcode wrote:
樓上的一直鬼打牆說笑話秀底線,麻煩你先把你的駕照Po一下
(恕刪)
您說指稱的鬼打牆說笑話秀底線?全都是法律條文
再提醒您一次,請勿權利和義務不分!要有路權觀念。
取得駕照是遵守義務,是一定要遵守,遵守了也不會因此得到什麼權利?
無駕照?自然有無照的處罰,但這和法律授予"路權"根本無關!完全沒有前後因果關係。
由您的文句可知,您完全沒看回文
希望您也能依據投幣機理論SIot machine theory,忠實依照法律條文。
依法錯開使用路口的時間差,才能避免碰撞。單一項義務"駕照"是辦不到的。
德國駕照考題
圖片引用來自 https://www.123fahrschule.de/
誰有路權(先行權) ? 誰應該讓道 ,停等 ?

不是先到先贏的叢林法則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alancywee wrote:
herblee拜託不要在鬼打強了,路權不是100跟0的分別好嗎?現在駕照是申請就送了是嗎?
(恕刪)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路權都以 "單一擁有"為原則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法規以"時間差"錯開雙方
當然不可能 兩車 擠在同一時間
當一方 擁有路權時 ,另一方必然是 喪失路權
路權不是100跟0的分別好嗎?
這種說法混淆到「通行權」了
路內車 和 路外車 都能通行, 雙方都沒有被禁止通行 ← 都有通行權
但是 , 安全規則89-1-7 明文規定 , 路外車 要讓 路內車先行 , 此種優先次序才是"路權"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