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tage wrote:這樣子乾脆以後機車違停都是情有可原,還要警察做什麼?還要法規做什麼?接送的地方一定要騎機車去嗎?走路去腳會斷掉嗎?臺灣會被這種理盲害慘! 到底理盲是誰啊....拿法規把你打成豬頭....是警察不熟法條亂開單,如果警察熟記法條就不會開單擾民了....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執法原則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暨同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另依交通部109年11月13日交路字第1095014465號函釋,對於接送未滿七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相關認定如下:1、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2、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 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3、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爰如民眾因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其過程中因駕駛人協助其兒(幼)童,拆缷(解除)幼童用座椅之束縛(定位),亦或穿著衣裝、整理學習文具用品等行為,得不受三分鐘之限制,惟前述接送過程期間並不包含等待時間,車輛駕駛人仍需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外,且停放之處所仍有其範圍與限制,倘遵依前揭規定辦理,則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虞。出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余女的女兒,年僅1歲多,由托嬰中心托育,余女確實是為進入托嬰中心接送女兒,才違規停車,認為情節輕微;另機車當時緊靠路邊,人車稀少,也預留相當空間,沒有妨礙人車通行】法官自行腦補的空間真大:【人車稀少】【預留空間】【沒有妨礙】…真照這個標準,全台灣哪裡不能停車?【為xxx,才違停xxx】這句更怪了,哪個人停車沒理由?肚子痛、拉肚子、去超商、買早餐、買便當、買水果,不都是
stoak wrote:媽媽接送1歲女兒違停(恕刪) 檢舉人當下是不是也是違規停車在路邊進行拍照舉發?建議法律要不要規定一下,以後檢舉人要付上自己拍攝時的地理位置以及照片,不要只會檢舉別人結果自己一直在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