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國道開中線「時速77...(恕刪) 應該公布爭議判決的兩個法官姓名和只差3公里也愛舉發的警察,讓他們三個鬥個你死我活,反正至少要開除掉一個,儀表學就是依錶判讀,實際速度77km九成以上的可能儀表就達80km以上,駕駛開中線在最高速限90的地方表速開80要收4000的罰單,這政府是多恐龍!
smd6055 wrote:坐朋友車給我高速公路...(恕刪) 最高速限90的地方就是要開錶速80-90間,這基本的儀表學你不懂嗎?一堆錶速加10,加20的錯誤觀念,真的有夠….....!如果覺得錶速90太低,就是該立法提高最高速限,而不是讓大家自己加10加20開!時速錶是拿來給你依錶行車的,一堆自行加10加20開的,然後說別人龜速,好好去學儀表學吧!裝個時速錶,還要自己加10加20開,毛病真大!
"顯然有誤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公式只是用來檢測車輛速率表,不代表通過檢測必然有相同誤差,且車輛上路後,受到負載重量、輪胎胎紋胎壓胎寬與氣溫、路面品質等因素影響,比起空車空轉的檢測方式,表速可能更接近實際車速。"法官的神回覆。顯然不是理工科系畢業的。
曉得 wrote:超速違規部分,考慮汽...(恕刪) 低速違規部分,因為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誤差容許值...現在的每一種車車速表多高於實際速度... 那因低速而被舉發,只差了3公里的是不是可以去做檢測而去告車商呢?車速表存在著誤差是既有事實,法律執法怎麼可以不考慮進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