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0306 wrote:
怎麼我覺得是公民與道...(恕刪)


確定?那速限擺著好看的嗎
難道不會變通一下
乖乖待著還比較安全
160mph可是時速250公里也
100也有個160公里
這速差難道不怕撞到嗎
herblee
三個車道都能最高速限行駛!此為車速限制並非區分車道路權!並非指示車道使用(車道之路權)之『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優先權就是"超車道",沒車可超,可以最高速行駛
herblee
8-1-3本文先規定超車道路權為超車,由超車者取得路權!但書附加補充:在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主管機關改原本高管規則5之60-110區間速限,授權主管機關得以改速限為"最高速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不讓是違規的。
劉奕兒612
[0分][你駕照掉了]
simonni
放屁!你啥資格自己解釋法律
法規上你不用讓後車

但我個人會讓後車

沒有為什麼

只是覺得讓它先走不會怎樣
57803167
要看右側有沒有車吧,是否能安全右移
chad0646 wrote: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覺得就是這二點
造成各自解讀
應該取消其中一點
就沒爭議了
herblee
後者8-1-3但書:『○○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依法為主管機關之職權,乃授權主管機關有條件改變速限!該法條授權對象根本就不是用路人
herblee
依法"最高速限"為車速之限制!為無條件遵守義務,和前者之授權車道使用權利,後者之"遵守義務"和前者「使用權利」是兩種完全不同面向的規定,二者並無矛盾衝突
落後的法規 讓人玩起文字漏洞
內線改成 無限速超車道 問題迎刃而解
hillside
超速?他們說抓到才算數。
herblee
居然使用車道不是依據法律授予才取得路權?而是非洲大草原獅群的叢林法則?爭快搶道就佔地為王當起路隊長?後面來了個更兇狠的搶到前方,路隊長就換人退位?

這路況還不是一大堆
塞在內車道的汽車
這又怎麼解釋
herblee
超車道依法為車流的疏洪道,是一條繞道bypass,車流大自然溢入超車,車流變小自然退出空出來,平時沒車也擠塞疏洪道?車流量大時無處宣洩,自然泛濫成災
有,你不只有義務讓道,而且還是法律規定你應該要讓道。
不讓道,還可以罰你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劉奕兒612
[你駕照掉了]
simonni
老子不讓你能怎樣?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感覺該調高了,現在隨便一台車油門一踩就120+

今天如果你內線定速115,後面有一台開特別快的貼你,當然是他的問題,他可以自己走中線繞過就好

但如果今天是內線定速,後照鏡一看後面有2~3台車跟在屁股後面貼著,那可能該考慮讓道了。因為即使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事實上也已經影響交通造成堵塞,別那麼機掰啦...

開長途很常看到那種內線定110+,但他後面排了好幾台,想超車的只能用中/外線超車

法規是死的,人是活的,交通也是活的..且瞬息萬變
用路人該根據當下情況來判別該採取何種行動
若每次都要以法規為準,那停紅燈時讓後方救護車通過而踩線的人們大概被罰到死了吧
前面沒車的話~就往右邊車道去吧
請保持內側車道暢通
謝謝!
57803167
應該是右側沒車的話~就往右邊車道去吧 (如果右側車道,車速慢,難道還硬擠進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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