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不讓是違規的。
chad0646 wrote:(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覺得就是這二點造成各自解讀應該取消其中一點就沒爭議了
有,你不只有義務讓道,而且還是法律規定你應該要讓道。不讓道,還可以罰你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感覺該調高了,現在隨便一台車油門一踩就120+今天如果你內線定速115,後面有一台開特別快的貼你,當然是他的問題,他可以自己走中線繞過就好但如果今天是內線定速,後照鏡一看後面有2~3台車跟在屁股後面貼著,那可能該考慮讓道了。因為即使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事實上也已經影響交通造成堵塞,別那麼機掰啦...開長途很常看到那種內線定110+,但他後面排了好幾台,想超車的只能用中/外線超車法規是死的,人是活的,交通也是活的..且瞬息萬變用路人該根據當下情況來判別該採取何種行動若每次都要以法規為準,那停紅燈時讓後方救護車通過而踩線的人們大概被罰到死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