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蘭認為,這就是人多勢眾,聚眾膽肥。一群人中的一顆老鼠屎可能會讓這種群人在某些事上變成一鍋屎。要抑止聚眾跳脫的行為發生,不應只嚴逞當事人,而是加重逞罰組織的領導人。自由結社可以,但是聚眾(借勢)侵犯他人權利,帶領者罪加一等,因為聚眾就得管理。現在公司負責人要負起的法律責任,沒見到一般社團聚眾者需要負相同責任,這就是問題所在。沒負責人的組織群體活動,就是不合法。一個人再壞是很有限的,一群人中有一個爛貨,一不小心,整群人都會爛掉。加入群體前,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