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ycc wrote:
政府長期洗腦人民,認...(恕刪)
一個都不能死:瑞典的交通「零死亡願景」
瑞典的「零死亡願景」包括3個大原則:
一、道路安全的最終責任在於交通運輸系統設計、道路的維護與使用。
二、用路人在交通中有責任展現其對其他用路人的尊重、做出正確判斷、遵守交通規則。
三、在用路人的能力或知識有限之處,利用運輸系統設計補強,避免人員傷亡。
以交通零死亡願景為出發,瑞典的駕駛訓練有一個學習重點,就是讓所有駕駛人都能認知到「人的侷限」,避免高估自己的能力——瑞典用路邏輯,就奠基於認知「駕駛人就是造成所有意外的原因」,不是天氣、不是交通號誌、不是路況、不是其他用路人,而是握著方向盤的你本人。
一個只會把想責任推到道路設計的用路人
一個只會想著透過罰則來管理道路的政府
兩個都一樣爛,一丘之貉,半斤八兩罷了
兩邊該做的事情都不願意做,能幹啥?只會嘴砲而已

(該表針對成年人小型車及機車肇事因素分析)
如果說未規定讓車可能是設計瑕疵造成,那請問一下
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行車距離又是怎一回事?
怕你們邏輯不太好,我幫你們特別標註那些跟設計關係不大的肇事原因,並且順便加總了一下。

對於成年人搭配機車而言
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佔死亡49%、受傷44%、死傷佔比45%
對於成年人搭配小型車而言
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酒醉(後)駕駛失控+疲勞(患病)駕駛失控,佔死亡79%、受傷62%、死傷62%。
所以台灣成年人對於機車及小型車事故超過一半!都是非道路設計產生事故。
最後強調,我不是替政府說話,而是他媽的政府濫,駕駛自己也爛,一樣都爛,只會互相指責自己都不願意先踏出那改善的第一步!這樣台灣道路安全還有救嗎?!只會互推,然後都想著改善對方?!
資料來源交通事故統計
cinnamon coffee wrote:
所以,騎樓的產權是誰...(恕刪)
這是您之前的發言
「騎樓是私有產權的空間,一樓住戶的陽台,它不是人行空間」
但您就這句話,在法律描述上本來就是不全面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騎樓空間有很多種身分,可以是道路、也可以是人行道,
法律規定了行人通行權的優先性比你的自由使用權大,
您如果覺得不合理,你自己的產權你一點點都不想分人家使用,督促修法是唯一選擇,在此之前,
規定就是騎樓必須滿足行人通行的目的,不得占用(指完全妨礙通行),就這樣
當然,行人權益的問題,要解決的問題可多了,不會只有單一機車停車一項,
產權是你的,你可以決定要不要讓騎樓停機車、也可以決定要不要在騎樓放你的花圃或雜物、也可以決定要不要擺攤(需申請),但不論你得決定是甚麼,都不可以阻礙行人通行;一旦妨礙了,就算產權是你的也不行!
你不喜歡讓人家停機車,你可以貼公告禁止停車,有人佔用你可以告它侵占,法律站在你這邊
你若讓人家停機車,依規定本來就沒有禁止它停,但它不能阻礙通行
店家營業也是一樣意思,你不能佔用騎樓阻礙通行
這法是保證了行人的通行權,並沒有侵害到你的私有產權
行人不會每天24小時都從你家騎樓經過並佔用,
但機車和攤販,嚴重的狀態會侵犯到行人通行權
至於蔣萬安敢不敢的問題,我是不知道這到底跟蔣萬安有甚麼關係
現行法規就是產權所有人本來就能決定要不要讓機車停,
不需要蔣萬安來幫你決定,你貼張禁止停車的公告出來就可以了
如果您今天想談的是:私人產權到底能不能讓人家使用?
答案是你自己可以決定,保證行人通行權並沒有侵害到你的所有權,不需要無限上綱
但顯然今天這棟樓很多描述的狀況,是屬於嚴重占用騎樓的狀況,
這也沒有所有權人同意或不同意的問題,妨礙行人通行法規本來就不允許了
你該問的問題是:「為何法定出來了,卻沒有手段可以整治占用問題」才對吧
爸爸媽媽推個嬰兒車安全的經過你家騎樓,沒有那麼嚴重(當然,如果您要認為只是經過也是侵害到你的所有權,那可以當我沒說)
但爸爸媽媽因為騎樓被佔用,不得已必須把嬰兒車推上馬路與車爭道,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