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車請定速最高速限加10km

如果修法
新車儀表板的時速
改顯示GPS時速
或許
可以大幅減少龜車的比率
herblee
無論那一種車速?錶速?GPS?雷達測速都只是駕駛人『遵守義務』,全都不是"路權"!皆非法律授權之"使用內側車道之權利", 不能使用權利和遵守義務不分!並不能以此來佔用內側車道,龜車是離開不是爭辯車速
5D3
schung320 概念?這不是概念,這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都知道錶速和GPS有誤差,還堅持錶速,這是交通部始料未及,好心要求車廠強制降低錶速避免超速,結果龜車不用最高限速,卻用最低限速行駛[啊嘶]
akitodes wrote: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恕刪)
+10 太冒險了
一不小心就超速了
+5 差不多
放開那個女孩 ...
內車道為超車道

請有超車意圖跟動作再使用超車道

行車速度多少跟使用超車道是無關的
很多人不知道gps速度
尤其越龜的人越怕東怕西的
陳阿瓜~
上面還有人說看GPS速度會天下大亂
交警雷達也會有誤差, 如果因誤差被拍的話是否樓主可以大方幫忙付罰款?
個人開車的習慣是,看到後方的車速比我快,就讓道給快車先行~
一來是道路的使用效率會比較好,二來是對雙方都安全!

前兩星期從宜蘭要回台北,看到雪隧又塞到大排長龍,
索性就走北宜好了…
結果,剛上去沒多久,就遇到一台時速不到40的路隊長,
後面已經堵到看不見最後一台在哪了…還是繼續龜它的
CcCManCcC
北宜有區間,不熟門熟路當然慢嚕。另外還有一種山路故意開超慢引人逆向超車然後檢舉,這過去有發生
三寶爸爸 wrote:
龜車請定速最高速限加10km,好開又不累,也不會被檢舉。 我開了20年來的車,都是這樣子開,輕鬆又不違法,推薦大家可以一起來,交通會更順暢喔,大家都會過得更舒服喔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車流量大時自然溢入超車,車流量降低 自然退回右(外)車道
根本就不存在 『定速佔用』這種事 !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

我國法規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定速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也早就牴觸法規了 !
況且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法規來源
『超車道』路權的授予,來自於法規高管規則8: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依法超車取得路權(由法律授予) , 非超車有安全車距則喪失路權(路權由法律收回)

『超車道速限』依法有兩種
(1)高管規則 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兩面, 指示為多少, 最低 - 最高速限 區間
(2)高管規則8-1-3但書: 單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於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權利),不得超速。

如何會有"最高速限就能佔用車道"這種事 ? 把 限制義務 說成 使用權利 ?
怎麼會說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權利和義務不分?
豈有拿"遵守速限"?去侵害超車道路權?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不是車在中線, 不是跨行內/中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無路權而侵入內側車道之時,"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根本尚未發生!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樣說是 "時間前後"次序不分 和"空間"迷航 !

您沒有路權 ! 定速不是路權! 沒有路權為什麼能行駛? 這是違反法規的 ,還要繼續錯下去
此一錯誤用路方法?擠在內車道定速? 是在壓縮車距! 壓縮車距還開快車? 會製造出眼睛看不到的衝擊波,形成車流擾動 , 如何能一提再提 ?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x V車速
我國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車速110km需有最小車距55m)。
此"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的是有55m長的車距,可以110km行駛
若車距只有30m, 最高速限110行駛是不成立的! 硬要110是違反高管規則6 !


擠在內車道定速?台灣國道常見的現象, 擠!擠!擠!擠到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還硬是要110最高速限壓縮車距去行駛????

硬是要110最高速限壓縮車距去行駛, 每台車往前算55m範圍會到那裏?
55m會超過 前車的車頭! 這代表一旦剎車! 必然是撞到前車車頭才停得下來!

車距30m車速只能是60km
台灣常常反過來 , 壓縮車距30m去開快車110km? 以為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不知道這樣做, 煞車會煞不住 !

車速是受限於車距 , 受到車距的制約 ! 不是想開多快就能多快 !
車速慢 會影響到整體車流的密度D(Density), D密度 就是每台之間的 "車距"
車速的差值(V2-V1)是會影響到 車距的

之前已經一再說明這是錯誤行車
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加10km開內側車道真的很爽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524548

定速在內線最高速線加10公里運動,請大家一起努力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934942&p=27
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91108&p=78#80819882

那裏發生錯誤? 已經一再說明, 自不再贅述
三寶爸爸
看來是你沒有搞清楚狀況,只要不會被開單,沒有損失又帶來了快樂順暢舒服何樂而不為
傲笑憐
所以是三寶爸爸囉
三寶爸爸 wrote:
看來是你沒有搞清楚狀況,只要不會被開單,沒有損失又帶來了快樂順暢舒服何樂而不為
...(恕刪)

高管規則6白紙黑字寫在那裏 , 是誰沒有搞清楚狀況 ? 違反路權卻不開單是躲在不執法,未依法行政之下
還能誆稱"沒有損失又帶來了快樂順暢舒服" ?
您之所以有車道能夠行駛,是你前面的車沒有佔用,離開所空出來的 , 別人要離開讓道您卻可以不必 ?
您沒有損失?卻造成整體車流擾動? 造成整體車流車速下降 ! 您沒有損失? 那別人呢 ?
您自認帶來的快樂順暢舒服 ? 卻是擾動到車流,侵入佔用到別人的"路權"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這種說法和 "違建" 又不會拆異曲同工 ,宣稱隨便亂蓋『沒有損失又帶來了快樂順暢舒服何樂而不為』,其實是侵佔到公共空間? 防火巷和逃生空間沒有了!

道路容量是有限的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道路空間有限 ! 早就算給您看過了, 每公里最多只能容納16台110km的車行駛
(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辦得到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只要多一台車佔用 , 就變成橘色的 LOS D , "最高速限"行駛 不成立 !
如HCM2000,這是 V車速和車流量Q(flow)的關係圖, 只是 高中數學的二維數據分析

只要超出道路容量 Qmax, 無論任何車速! 開更快也沒有用! 車流就會崩潰,, 曲線往下掉
道路的最大車流量Qmax 能裝下所有的車 , 車流才不會崩潰 ,車速曲線才能維持不會往下掉

(a)由斜率(dV/dQ=0及<0)已經可以看出, "車速"和"車流量"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而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增加"車流量"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斜率(dV/dQ)=0 代表車速V和 Q無關,完全不影響。
V 和 Q車流量 無關 斜率(dV/dQ=0) , 無論車流量是1車←→1450車, 通通都能是車速110km/h
(b)但是超過 1450車之後,斜率(dV/dQ<0) , 是往下降的曲線, 顯示了車速V和 車流量Q 是 負相關, , 比起速限90是 1750車才達到 Qmax, 是 提早到達臨界點 。
車速越快反而提早達成 "最大車流量Qmax"(臨界點) 致堵塞 "
所以車多時, 反而應該是依據高管規則5,速限 回到"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這個區間 , 不是去堅持單一速限的"最高速限"!


如果這樣仍然硬要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如圖是台灣國道常見的現象, 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 最高速限行駛!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壓縮車距 和壓縮彈簧一樣 , 只會製造出反彈的衝擊波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反彈 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由於安全車距不足, 駕駛人要非常緊張盯住前車, 這樣開車非常累,會安全嗎 ?
但是『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一定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才能維持在LOS A,B,C ,F自由車流。

(a) 速差 : 前車慢後車快 "車距被壓縮" ← 超車過去並離開
(b)車流量超出道路負荷, 擠在一起車距縮小, 同樣 "車距被壓縮" ← 超車過去並離開, 就多出60m車距
(c)道路瓶頸 : 交流道, 車道縮減, 三線擠成二線, 同樣 "車距被壓縮"← 超車過去並離開
(d)車流擾動 : 無安全車距硬要換車道 , 擠在一起車距縮小, 同樣 "車距被壓縮"
(e)未保持安全車距 ,擠在一起車距縮小, 同樣 "車距被壓縮"
(f)無安全車距硬要"最高速限行駛不堵塞"? 擠在一起車距縮小, 同樣 "車距被壓縮"?
這些都會壓縮車距, 造成危險
超車進去一定會離開! 一進一出所以有 調節車流密度, 且保有緩衝"衝擊波"的功能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繞道 bypass 。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
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40-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容納更多(車))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過去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擠在一起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還鼓勵佔用被堵住? 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等到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因為當超車道沒有功能, 不能"疏洪", 那就會發生那裏有縫往那裏鑽, 這引發嚴重的車流擾動!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瓶頸), 必然發生塞車。

所謂"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讓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所有車都往內車道擠進去?然後要求每台車加速? 還是應該補滿右邊的車道,整理好空間,空出左邊的車到以容納更多車?
是禹的"疏導離開"方法對?還是鯀的"築堤圍堵"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讓"超車道"有功能 , 超車過去並離開, 就不必壓縮車距硬要擠在一起
三寶爸爸 wrote:
龜車請定速最高速限加...(恕刪)


麻煩說清楚

高速公路

還是一般道路

一般道路用定速

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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