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法規禁止臨停的紅線也能隨便停,
到底哪裡殘? 我建議殘障手冊上面要標示清楚

停在那邊還擋住用路人視線, 是想害穿越馬路的行人也被撞成殘障嗎?
而且那個地方, 不也擋到其他坐輪椅的殘障要從人行道嚕下去,
同類何必相殘?
Fa1con wrote:
依處罰條例第55條第 2項,汽車駕駛人如係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皆不受 3分鐘限制。另查處理細則第12條第 1項第10款規定,行為人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