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殘障不就好棒棒好厲害,
無視法規禁止臨停的紅線也能隨便停,
到底哪裡殘? 我建議殘障手冊上面要標示清楚

停在那邊還擋住用路人視線, 是想害穿越馬路的行人也被撞成殘障嗎?

而且那個地方, 不也擋到其他坐輪椅的殘障要從人行道嚕下去,
同類何必相殘?
就是違規停車啊, 和殘障手冊啥關係?

那個只是給家屬方便, 不是讓你隨便想停就停
莊伯
正好我是家屬,所以真的可以想停就停,真是不好意思
這個.....此案就不評論了
麻煩檢舉的那個人
跟受理的汪警官
搬來或轉調來台中好嗎?

以下借版負能量
稍早22日晚上七點半在誠品綠園道門前
闖紅燈迴轉的CHR女駕駛
逼著綠燈走在斑馬線的一群行人讓你車輛迴轉

我想跟你說....
去給苟桿.....
電影都有演,裡面主角被神經病檢舉交通罰單~
記得回家揍小孩老婆洩憤,真的不需要po文被神經病們酸!!




莊伯 wrote:
只能祝福這位檢舉的民...(恕刪)
莊伯
家有重症,基本就像上了一層結界,女生看到走跟飛一樣,老婆小孩這輩子不可能啦,這裡倒是真的很多.........從不違規的正義使者,台灣社會還是有救的
意思是違規成性就能到領殘障手冊嗎???
要停車旁邊的七星公園跟新北投車站都有停車場,距離藥局不到300公尺。
要看病應該是要到對面的診所,對面的中醫旁邊就有黃線可以臨停,要進診所也更近。你把車停在對面轉角的藥局旁紅線上,然後從這裡過馬路去對面看病?
都拿殘障手冊嫌路遠了,停在藥局再過馬路去看病會比停在診所旁的黃線近嗎。
有手冊就可以違規
你也真夠無恥的
"好像"就是"好像" 台灣"假大陸人"只會講"貌似" 貌似個鬼啦...... "立馬"... 馬上就是馬上 立什麼馬....
莊伯
原本不知道居然是合法違規,讓身心障礙的老母少走點路,我違規我無恥我對不起大家
iiring
全家7-11司機送貨違停才是無恥至極!!每次看到我都檢舉叫警察來[拇指向下][拇指向下][拇指向下]不來就打1999投訴警察局,當然拍照檢舉是基本[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感謝各位正義人士的熱烈回覆,終於有員警密我
把相關法條列給我知
心存善念的祝福果然有善意的會報啊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
限制。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
限制。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
限制。

以後可以安心載老母去洗腎就醫了
莊伯
住附近載母親去大醫院洗腎這裡是出發點不是目的地
expert330
趕快去申訴嘿! 等你好消息[大笑]
Fa1con wrote:
依處罰條例第55條第 2項,汽車駕駛人如係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皆不受 3分鐘限制。另查處理細則第12條第 1項第10款規定,行為人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是的!
這個真的有,之前就遇過
警察來開單,告知狀況後
員警依這條不予舉發
所以一堆人不需要這樣攻擊

至於樓主,最簡單方法就是去申訴,只要能證明,有一定概率會被撤銷

至於檢舉者,如果是明知對方是身障還故意檢舉,那只能說人都會老,不要鐵齒認為不會輪到自己
莊伯
感謝,您是少數有同理心之人啊
我老爸要走前二年,也是常跑北投榮總,

先把人丟到大廳,我去外面把車停好,

再去榮總帶我老爸就診,從未收過罰單。



這個月初違規,被警察攔下開罰900,

完了,我怎麼沒感覺?
davis0725
樓主是去那邊載人接送人去醫院,跟你一樣是把人放下後再去停車(先說我不認識樓主,所以不用來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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