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證據都比不上審判長的一句話...........之前我車禍(民國92年)時連警察都私下跟我說是對方(78歲)的問題後來上法院,我的證據明顯顯示出是對方過來撞我的,但審判長就只是隨便翻翻看看審判長就直接跟我說,若要判我會判6個月以上(就無法易科罰金)後來沒辦法只好跟對方獅子大開口和解..........所以那時我就認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句話真的是操X的幹話!不過現在有行車紀錄器,至少比較容易釐清事實了!
會。初判表雖然不能當訴訟依據,但檢察官一定還是會看,如果有爭議檢察官就有可能送鑑定。影響事故鑑定的當然就是現場警察取證(照片+現場圖)與雙方筆錄。會翻車的幾乎都是筆錄有問題。我自己就遇過初判表上寫我有過失,我不爽送鑑定,最後鑑定結果就出現網路傳說中的我方無過失。筆錄作的好,求償沒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