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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條到第六條..... 根本就只訴求一件事:不得找小黃麻煩
1. 職業駕駛本來就要用更高的標準去約束...
2. 都看到變燈閃黃燈了本就要減速了

3. 都違規了被檢舉你就吞了吧XD
4. 依目前可被檢舉項目,除了路口(十公尺內)紅線或重要機關/設施等才可被檢舉,不過此點訴求確實是台灣在道路"避車彎、緩衝區、上下客/貨區 (不妨礙主道路通行)"的規畫不足
5. 看似好像幫行人說話,但根本也只是為了小黃自己

6. 酒駕在先還敢要求

乾脆直接統整成一條,修法讓計程車違規無責...啟不是更好?
果然黃色是XX的顏色

附帶一提,交通部又縮了.....選票考量?

全國普畫黃線前「違規記點」暫緩實施…檢舉影片還要1條件才能成立(今周刊)
畫黃線只是治標不是治本,黃線臨停仍有可會影響主車道動線,增設避車彎、緩衝區、上下客/貨區才是解決之道.....但在台灣,我看很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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