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這意味著無論有無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都可以依職權進行偵查並提起公訴。在台灣,偽造文書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受到《中華民國刑法》的規範。根據《刑法》第210條至第216條的規定,偽造文書的相關行為及其處罰概述如下:1.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0條)指未經合法授權而偽造或變造他人的私文書,讓人誤以為是真實的,屬於私文書偽造罪。刑期: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2.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第211條)指偽造、變造或仿造政府或其職務的公文書。刑期: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 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第212條)如果使用偽造或變造的文書,使他人受損,或以此牟利,同樣是違法行為。刑期:與偽造罪同樣處罰,即視文書類型決定刑責。4. 特定文書偽造(第214至第216條)如果偽造或變造特定身份證明文件,如護照、身分證、駕駛執照等,處罰較重。刑期: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偽造文書的行為包括:編造、變更他人簽名或印章。虛構、偽造的文件內容以欺騙他人。變造官方文件或表格的數據、資料。Hello 檢察官現行犯喔 !!! 不需要押人取供喔..而且罪犯可能沒後台. 沒壓力. 很容易充業績喔!!! 又不怕得罪老闆.
今(7)日上午近8時許,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中興路口發生行車糾紛,當時20歲游姓重機騎士減速通過無號誌路口,遭後方駕駛賓士車的50歲高姓男子狂按喇叭逼車,雙方爆發口角衝突,游男氣得當街理論「停車再開都不會,你有沒有駕照?」,怎料高男竟從口袋掏出國安局證件企圖威脅。事後游男將行車紀錄片PO網,引起警方注意,通知高男到案說明,並查出高男國安局身分是假冒。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