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axist wrote:自動輔助駕駛...(恕刪) 首先AEB的功能可單獨存在,也就是說有車子可只搭AEB配備但它可以不俱備主動式跟車功能(所謂的ACC),只搭傳統定速也行,所以AEB跟ACC是分開的、不是綁在同一包的再者當開啟ACC時,車輛即走ACC設定的規則(兩物體相對計算、面對前方靜止或速差太大有機率誤判),這時就算該車有AEB的配備,車輛本身當下是不走AEB規則的(除非暫時reset ACC讓它處於standby狀態,駕駛拿回權控,此時某速度內AEB才做工),所以也造就這幾年常發生開啟主動式跟車後的「撞」況,前幾樓也有提有些人去測某時速煞停,那都是人為開到假設是30km/h或50km/h的時速下測試的,你可看他為何不敢開ACC定速30km/h或50km/h去測所謂的煞停…..,比對我說的 應該即可解釋您的疑問非專業 您參考
billy5426 wrote:這個車主有在低卡發文說買不到半年,就被業務撞掉,公司也不打算賠新車 公司沒有義務幫業務員個人疏失賠償求償對象應該是業務員最好的方式1.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將損失降到最低2.訴之於媒體(如東森新聞)、各社交網站
如果業務當時是代表公司執行業務,公司就有一定責任,就好像以前常發生業務收了車款跑掉了公司不用負責?我也碰過收了全險費用業務跑了,公司還是要補回去,只是到期才發現公司只幫我補了強制險但公司沒有叫業務開車不看路,業務本身應該也知道使用ACC有一定的風險,業務承擔的責任應該會比較高甚至全責,但188-2如果業務拿不出錢,那公司還是要先承擔責任,事後再向業務求償------------------------------------------------------------------民法第 188 條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