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不規劃人行道,但有人會說這道路夠寬有足夠安全空間啊
2. 無人行道路段,道路兩側也不畫設標線型人行道供行人通行
3. 現在全國大街小巷多半跟這案的路段一樣變成實體、標線型人行道通通不做,道路兩側又不劃設紅、黃線,擺明開放當地居民免費停車,議員、民代、里長大家都想做好人不准交通局畫設標線,行人請自行找出路
結論是臺灣人就是該死,每年死亡車禍死個3000人習以為常,解決辦法都是要求當地警察局加強執法、加強執法、加強執法,插滿測速桿再加上這3年最流行的科技執法,可悲的車禍死傷人數依然高居不下



個人積分:301分
文章編號:92062722
檢警是因為找不到騎士的過失, 所以判不起訴而無肇責
事發當下
道路兩側停滿汽機車
學童路隊呈兩排, 留給機車行駛的寬度目測應不足一台小客車的寬度
當事機車經過學童路隊的當下, 正與對向另一機車會車
造成當事機車與學童路隊之間並未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汽機車彼此超車依法尚且須50cm以上的寬度
汽機車禮讓行人時亦尚且須3公尺距離以上
故汽機車在與行人或車輛交會本就應客觀視交會寬度空間採取適當舉措
簡單講就是不可以對行人快速刷卡
而當事機車在與行人未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的情況下強行通過, 難以認定毫無過失
即便學童嘻鬧(女童是打了前面跌倒的同學一下然後想逃走戲弄一下)為主責
當事機車亦有責任
過失和肇責其實是兩回事, 這是有案例的
另本案可以狀告地方政府未設置人行道或標線
放任兩側隨意停車, 對於保護學童或行人安全亦有疏失
建議申請國賠
此事有上新聞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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