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一張8/9日的罰單,經查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條 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號誌設置妥當。 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第七條 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 標誌、標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由主管機關及時修復,並責令行為人償還修復費用。顯見此地點已有標線不清的問題道路與道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依去電查詢開單單位,員警聲稱已將停車格線清除。但根據照片顯示,很顯然並沒有清除乾淨,致使用者無法清楚辨識。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此地點標線停車格與紅線並存,顯然權責單位未盡維護之責,致使其標線未能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使人認為有停車格線。
hollowaysxp wrote:樓主不知道處理得如何...(恕刪) 接到罰單之後,po文 之前已多次去電詢問,但因故未能與開單員警對話。此文po上01的第二天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交通分隊便已看到了並以PM及電話聯絡致歉及告知8/27日的罰單會幫撤銷但員警因為撤銷罰單要寫報告上呈,因此需費時日。乃要求於第一張罰單到案日9/22日之前幾天完成,該員警亦應允。經查交通違規罰鍰紀錄,至回覆本文此時,第二張8/27日罰單尚未撤銷。因此基於與公權力的互信原則,因此尚未作陳訴動作,當於9/22日之前幾天提出陳訴。但已將09-13 09:21 的發言同時以PM發出。至於訴諸媒體輿論一事總認為警察有其辛勞的一面,社會秩序的種種維護動作,還須仰賴他們。非至必要,還是不宜太過打擊員警的士氣。因此先以正常程序處理(只是還真曠日費時)再者01討論區也是公共輿論區。往後的動作與結果會在01告知關心此事的朋友們,畢竟這樣的事大家都可能遇到。